【案例】工伤新认定,凸显人性关怀!(5)

【案例】工伤新认定,凸显人性关怀!(5)

工伤认定两“合理”不仅是人性关怀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在现代社会,对劳动者的保障越来越充分,工伤保险制度的确立与完善正是社会文明不断进步的表现。虽然工伤认定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为劳动者在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时可能发生的人身伤害进行兜底赔偿,但在实际进行工伤认定时,因为用工方式的复杂化和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了新问题,而存在很多争议。为了适应各种新情况,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亦经历过大的修改。此次,最高法出台有关规定,突出了两个“合理”:即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相比《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原有条款,进一步明确了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的工伤认定标准,体现在法规上是一种细化,而对广大劳动者来说,则是一种细致关怀。

“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应算为工伤”,这是诸多媒体报道此次规定时所用的标题,这种表达方式很直观也很形象。其中“下班回家”体现的就是“合理时间”,而“顺道买菜”则体现的是“合理路线”。而此前,在“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工伤,一直很模糊,在不同的工伤争议案件中,往往有着不同的标准。与此同时,此次最高法的相关规定也明确了劳务派遣职工工伤由派遣单位承担保险责任,这就杜绝了职工出现工伤后,派遣方和实际用工方互相推卸责任的情况。

不过,对于越来越细致的工伤认定标准,有一些网友开始担心中小企业的赔付压力,其实这其中有一定的认识误区,因为在有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最终对职工进行赔偿的是我们的工伤保险基金。现在真正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按照法律规定,用工方都应该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但现实中不少单位尤其是许多中小企业尚未做到为所有职工购买法律所规定的各项保险,这种情况下,当有职工出现工伤时,企业才必须承担全部工伤赔偿。可见,如果企业都依法参保,是不会因为工伤认定的日益细致而增加经济压力的。

因此,最高法此次发布的规定,不仅体现了人性关怀,也是对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一种督促。在此,希望以后在认定职工的工伤问题上,能够尽可能体现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同时也希望越来越多的企业能够认识到各种法定保险的重要性,积极地为职工投保。而作为监管部门,更应该履行好监管职责,用无时不在的监督,迫使企业将员工纳入到社会保险体系的大家庭中来,如此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体系才能最大程度发挥其保障作用。

【启示与思考】

古人云:“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所以,我们的法规必须通过严格执法来提高执行力;所以,没有执行力的法律法规等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所以,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尊严必须通过严格执法来维护;所以,只有加强问责的力度,才能促使用人单位和企业把员工的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工作当作自己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事实上,人们不可能一刻不停的连续劳作8小时,从走向岗位、补充能量和修复体力的“预备”角度解读,“上下班途中”应当被视为“工作”的延伸,将“途中”发生的意外认定为“工伤”并非牵强附会。再说,除了大块的“工余”时间和法定休息日,人们利用“上下班途中”顺便或者绕道“办点事”早已成生活习惯,比如买菜、接孩子、看父母等等。从节约时间、提升效率计,人们不可能先下班空手回家,再出门购物买菜。

为彰显工伤认定的人性化,最高法此次司法解释紧扣“合理”这一关键词,包括“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也就是说,充分把握对“途中”时间与路线要求的“正当性”考量。比如,把早一点、晚一点、下班后再加班、选择错峰回家等诸多情形,都界定为合理时间区域;把顺便的买菜、接孩子、看父母等日常活动都视为合理路线,既不依上下班的“最短”距离,也不按用人单位划定的路径,而是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正当需求和实际需要,这无疑契合了“以人为本”和“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

其实,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法院依法行政的行为就是普及法制教育的过程。只有通过加大对违法者的惩处力度,才能使用人单位与企业敬畏自己的责任与义务,才能充分彰显法律法规的权威与尊严。否则,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的工伤认定法规就会被某些用人单位与企业置之不理,甚至视法律法规如废纸,甚至会成为渴望而不可求的“画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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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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