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自信,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
文化的功用是什么?在文件里,通常出现三句话:繁荣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改革文化体制。十几年来,这一提法一直没有变化。这种表述实际上是给发展文化产业的任务做了一个分解。
这三者之间的关系需要辨析。事业和产业相对独立、相辅相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相互转化。事业中有产业因素,产业中有社会责任,体制改革则是两者发展的基础和保证。举一个例子,台湾的故宫博物院是一个典型的公共服务机构、文化事业单位。他们2010年除门票收入以外的版权和旅游衍生产品的收入达到了6亿多新台币(即一亿多人民币)。这充分说明了事业中包含有产业因素。所有的文化产品区别于其他产品的基本特点在于它们的内容属性,这也是它们不可回避的社会责任。
今天,对“繁荣文化事业”的表述已经拓展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或者叫“保障公民的文化权益”。但对公民的文化权益是什么却解读得不够。我想至少有四点值得思考:公民享受文化成果的权益,参与文化活动的权益,从事文化创作的权益以及他们的知识产权得到保障的权益。从这样的角度去考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可能就会更具体。
我们对文化产业的认识有一个发展过程。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认识到广州出现的音乐茶社具有市场要素或经济元素;后来又认识到文化产品和服务不仅有经济属性,还有产业特征。2000年中央文件中提出了文化产业的概念,2004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分类规定。至此,文化产业作为国民经济序列中的一个产业形态有了正式的户口。
2009年国务院发布了文化产业振兴规划,2010年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会上,总书记直接提出了要推动文化产业逐步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思路。到这个时候,文化产业又从定性发展转向了定量发展阶段。大家知道,按国际通行标准,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要达到国家GDP的5%以上,要有市场的占有率和引领度。2010年我国的GDP是39万亿元人民币,文化产业的增加值是1.1万亿,所占GDP的比例只有2.78%。文化要在国民经济整体发展中起作用,文化产业逐步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目标就是一个重大的战略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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