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并将混合所有制经济明确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这是改革的重要部署,也是理论的重大突破。对此,理论界进行了大量研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并将混合所有制经济明确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这是改革的重要部署,也是理论的重大突破。对此,理论界进行了大量研究。但研究中存在两种担忧,一种是担忧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另一种则是担忧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会导致“民企被吃”,甚至会带来严重的腐败问题。这两种担忧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改革的复杂性。法治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石。定纷止争、凝聚共识,首要的是从法律上找依据。我国法律对混合所有制经济有较为清晰的规范。厘清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法理基础,准确框定改革的法治边界,有利于澄清围绕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而产生的模糊认识,明确今后改革的方向。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首要遵循。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并具体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些都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重申“两个毫不动摇”、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最为根本的法理渊源。

宪法之下的多个部门法从不同侧面、不同维度构建起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法律框架。一是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宣示了法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企业登记、经营、分立、合并等,这当然适用于混合所有制企业。二是公司法的系统规范,其中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的具体规定,特别是对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是防范“国资流失”或“民企被吃”的有力工具。三是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专门界定,不仅明确了加强国有资产保护的具体法律条款,更从企业及其管理者、出资人权益重大事项等方面筑牢了制度屏障。四是刑法的底线惩戒,对“把国有资产变成牟取暴利的机会”的行为设定私分国有资产等罪名,形成事前的震慑与事后的惩戒。此外,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具体制度安排还散布于一系列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之中。

可见,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方向、性质、边界,既有中央精神和方针政策的支撑,更有宪法、法律从基本制度到企业制度、从一般规定到专门界定、从民商事责任到行政、刑事责任的全面、系统规范。坚持国资、民资法律地位平等,严格依法推进改革,守住改革的法治红线,这应当成为社会各界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共同认识。对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

责任编辑:李妮玮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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