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2)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2)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并将混合所有制经济明确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这是改革的重要部署,也是理论的重大突破。对此,理论界进行了大量研究。

基本法律框架已经明确,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成败关键看细则。比如,对“混合”准确的法律界定,有关各方地位与权责的明晰;对企业类型的划分,公益、非公益,服务类、功能类、竞争类,究竟如何划分便于监管、更能激发企业活力等,都应在法律层面确定下来。又如,人们最为关注的股权比例问题,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资、民资、外资的结构如何确定,底线设定与区间管理哪个更优,也应在分类基础上逐一明确。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的问题更为根本。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如何兼容,员工持股怎样成为有效的产权激励等,相关法律规范均须进一步完善、细化。

清理不适应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陈规旧法,化解法律冲突,是当务之急。比如,内、外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的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应加以改变,为不同所有制企业营造公平统一的法治环境。再如,央企集团化的管理模式一方面不允许分公司自主与他方成立合资公司,另一方面集团总部又只能“借壳上市”,股权多元化的实现路径亟待依法拓宽。此外,在纳税、行政审批等环节也存在负担较重、程序繁琐的痼疾。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自由、平等、公正理应成为各类企业的共享规则。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需要在公司治理结构现代化上下足功夫。如果混合之后的公司只是一副空架子,董事会、监事会只是走走过场,参股进来的民资只有分红权、没有话语权,甚至还是政企不分,那么民资的注入就不可能成为激发潜能的“活水”。不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走样,尤其是杜绝硕鼠自肥现象,最为核心的是真正按照公司法的规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靠制度来公开透明地管好人、管好事、管好资,让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习近平同志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关乎基本经济制度的生机与活力,依法而治、顺势而为,才是最为根本的认识论、方法论。一方面,法律框架既定,改革有据可依,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上来,继续在法治轨道上攻坚克难、爬坡过坎;另一方面,改革也需善用法治思维、法律手段,让混合所有制企业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的微观主体,成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

责任编辑:李妮玮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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