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首先是国家治理法治化(2)

国家治理现代化首先是国家治理法治化(2)

由此可合理推论,《决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最重要的内涵就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离开了“法治化”的评价尺度和标准,空洞地谈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没有实质意义的,甚至是有害和会起相反作用的。所以,准确和全面地理解《决定》所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涵,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相互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细致的探讨,全面构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理论体系。

强调“国家治理现代化”首先是“国家治理法治化”这一命题,完全符合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到2020年确保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并且对小康社会提出了诸多新要求。其中一项重要要求就是: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上述论断涉及两个重要概念:一是“国家各项工作”的范围;二是“法治化”的判断标准。《决定》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升到“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的高度来认识,很显然,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递进关系和政策上的连续性,也就是说,“国家各项工作”必然涵盖了国家治理的主要方面,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而“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的要求也必然体现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

从逻辑上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评判指标,同时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的必要条件。没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就没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必须达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法治化”与“现代化”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从建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角度来看,“法治的现代化”与“现代化的法治”的任务都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法治化”与“现代化”必须齐抓共促、齐头并进,才能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从“法治化”的角度来认识“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法治化”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治国理政的价值理念,是人类社会自身组织行为的经验总结,治国理政的“法治化”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其次,管理活动的“法治化”是现代管理科学的基本原理,国家治理是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服从管理科学的一般规律性要求,因此,国家治理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前提条件,是国家治理科学性的体现。最后,将“法治化”定义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首要内涵有助于科学有序地寻找国家治理现代化正确的发展道路,“法治化”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增强国家治理的合力,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各项目标。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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