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更加重视通过法治实现公平正义  (2)

北京:更加重视通过法治实现公平正义 (2)

摘要:法治社会追求权利的公正、机会的公正、规则的公正、过程的公正、程序的公正,只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切实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做到良法善治和保障人权,就一定能够实现权利、机会、规则、过程和程序的公正

随着我国全民普法工作的深入和公民维权活动增多,随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这种“闹而有理、闹而有利”行为方式的不胫而走,社会公平正义这一崇高价值概念在不断提升国人的道德情操和伦理认知的同时,也常常被引入误区或者用于歧途,成为种种挑战政治权威和法治秩序的“借口”或者“理由”,成为一切有悖法治公平正义的庇护词甚至道德武器。

从另一个角度看,即使在某些公权力行为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如执法方法不恰当、拆迁补偿偏低偏少、司法程序不透明、量刑偏轻偏重,以及执行政策法律有误差或者不及时、不到位等;即使在改革转型期利益调整受到影响的情况下,如由于改革发展过程中政策调整、法律修改、标准变化、企业改制、单位撤销、市场风云等导致个人利益受影响等,当事人的诉求也应当符合法治精神和平衡性原则,即在于法有据的前提下,权益受损的程度与诉求要达成的目标应当相适应、相平衡,而绝不能漫天要价、小闹小得利、大闹大得利、不闹者吃亏。

鉴于当下中国社会缺乏对“公平正义”的基本共识和评判标准的现状,应更加重视通过法治实现公平正义

鉴于价值哲学上的公平正义主要是一种道德判断和伦理追求,常常见仁见智、莫衷一是,具有极大的主观性、随意性和不确定性;鉴于深化改革和社会转型必然引起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多发、高发和频发,而矛盾和冲突的各方都高擎“社会公平正义”的旗帜试图占领道德的制高点,以证明和支持自己行为的正当性;鉴于政府、社会和公民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理解,由于他们各自角色和角度的不同,往往相去甚远,甚至大相径庭……鉴于当下中国社会缺乏对“公平正义”的基本共识和评判标准的现状,应更加重视通过法治实现公平正义。

应当承认,法治社会的公正具有相对的价值属性。这是因为:第一,人们对公正的认识是相对的,多数人认为是公正的,少数人却可能不以为然;一种文化认为是公正的,另一种文化却可能不以为然;此时人们认为是公正的,彼时却可能不以为然。或者反之,或者还有其他评判。第二,利益的矛盾关系使立法者在适用公正原则时一般只能做到形式上(即程序上)的公正,而不能保证事实上的完全公正。第三,公正的前提不一定必然导致公正的结果,立法所能作为的,不是试图完全消弭这种前提与结果之间的差距,不是直接把立法的公正前提与适用立法的公正结果统一起来。任何立法对于这样的价值目标都将是无能为力的,它只能存在于理想之中。立法所能做的,只能用预防和补救的方法来缩小它们的差距,却不可能做到两全其美。例如,当国家立法保证私有财产的合法性与不可侵犯性时,对于那些无产者和少产者而言,这种规定的不公平在于法律只提供了一种可能性,或者一种很大的可能性,而事实上却是将那些无产者排除在外的;这一规定对于少产者也是存在折扣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立法要有所作为,就可以通过税收、社会福利、再分配等机制,使国家在保障私有财产权的同时实现社会财富相对共享的结果公平正义。第四,人们个性的差异和需求的不同,对同样的结果也会有不同的甚至是迥异的认知。因此,表现为公平的正义只能不断接近完全意义上的正义,而不能做到绝对的正义。立法者所追求的也只能是一种相对的公正。显然,立法者理解的公正,对于很多人来说可能就是不公平、非正义的。对公正标准评判的主观性与客观性、自在性与他在性,都会程度不同地影响人们对公正结果的感受和判断。

责任编辑:刘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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