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解读(2)

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解读(2)

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

法治的基本标志是宪法法律必须具有权威性。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及习总书记多次反复强调,要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

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就必须首先做到有法可依。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他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彻底改变了无法可依的状况,为依法治国提供了基础和前提条件。在这一基础上,还必须对这一体系内部那些不合法、违反宪法,以及内部相互之间不统一、不衔接、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有效的审查、清理和弥补。

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就需要“加强重要领域立法,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把发展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关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且这一法律体系反映了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的背景下,必须严格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进行改革,改革举措必须符合宪法法律。

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就必须严格实施宪法法律。目前,具有中国特色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已经建立,对于所有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作出的行为是否合宪、合法,都要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真正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习总书记严肃指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在权力与制度之间,只有两个选择:或者是权力把制度关到笼子里,或者是制度把权力关到笼子里。法治的精髓就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人治的基本标志就是权力把制度关进笼子里。在法治之下,一切国家权力均由宪法法律授予、来源于宪法法律,必须服从宪法法律,严格依据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

如何发挥国家权力的积极作用、避免其消极作用,就成为考验人类政治智慧的巨大难题。在人民主权原则下,人民无法直接行使所有的国家权力,换言之,人民必须将大部分国家权力委托给自己选择的代理人行使,否则,国家权力无法正常履行发挥其功能。人民在选择代理人时,当然会选择道德品质优秀的人,但这些优秀的代理人毕竟也是人,人性中也具有自私性的一面。当他们在实际掌握国家权力后,面对国家权力所带来的巨大利益诱惑时,能否通过自律仍然保持道德品质的优秀性,是十分令人怀疑的。

在人民主权原则下,作为人类治理国家的政治智慧的伟大结晶是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通过宪法和法律,既设定和赋予国家权力,使国家权力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又设计一系列原则和制度,以保证国家权力行使的有效性;还设计一系列原则和制度控制国家权力,防止其滥用和扩张。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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