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农业巨灾保险发展模式值得借鉴(2)

摘要: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适合各自国情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和分散机制,其中,以美国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参与型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政府支持下的共济分担模式,以法国为代表的政府和社会联办的互助保险模式值得借鉴。

日本:政府支持下的共济分担模式

日本农业巨灾风险防范主要通过农业保险和再保险来实现,也被称作“农业共济”,突出了农业灾害补偿制度的“互助”特性。采用的是民间非营利团体经营、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扶持模式。根据《农业灾害补偿法》,日本农业保险在组织上采用三级共济制度,将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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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2011年3月15日,日本岩手县陆前高田市竹驹町附近的农田海啸后大面积积水。岩手县陆前高田市是海啸的重灾区,该市离海岸5公里左右的竹驹町灾情更是严重。)

第一层级是市、町、村一级农业共济组织,直接承办各种农业保险业务,负责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为受灾农民提供损失补偿。农业共济组织设在各个村镇,要依法向上一级农业共济组织联合会分保,分保实行的是比例再保险,每个农业共济组织将保险金额的10%自留,剩下的保险责任分给联合会。

第二层级是都、道、府、县一级农业共济组织联合会,该都、道、府、县内第一层级的所有农业共济组织都是它的成员。每个联合会将收集的保费建立补偿基金,承担大部分正常灾害损失的补偿责任,当补偿基金不足以支付赔款时,就由农业共济基金向联合会提供贷款。

共济组织与联合会之间并无隶属关系,经营相互独立,只有业务上的指导和再保险关系。虽然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由民间机构承担,但农林水产省和各都、道、府、县政府相关部门仍要对农业保险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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