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层级是设立在农林水产省的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主要经营农业巨灾风险的再保险,但只接受第二层级联合会的分出业务,这主要是为了避免部分都、道、府、县的范围太小,无法有效分散风险,尤其是巨灾损失。采用的是超赔再保险,联合会所承保的保险损失超过一定水平后,超出部分由再保险会计处给予赔偿。中央政府以分保费建立再保险基金,并向联合会承担分摊赔款的责任。另外,政府给予农民40%-60%的保费补贴和联合会及共济组织的部分人员经费和经营管理费用。
(图片说明:8月12日,在贵州省威宁县炉山镇乐溪村,一名村民在被洪水淹没的玉米地里查看灾情。)
法国:政府和社会联办的互助保险模式
在法国,农业保险分成两大类别,商业性保险公司无力承受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和可运作的“一般农业风险”。前者由法国政府以农业保险巨灾保障基金形式负担,后者由商业性保险公司承保。
法国农业保险采取相互保险社与相互保险公司模式,建立结构分明的保险组织体系。上层是中央保险公司,负责集团政策的制定,并对地区或省级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
中层是22家地区或省级保险公司,在集团确定的大政方针框架内展开活动,对上获得中央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对下向农业保险社提供再保险业务。
下层是9000家农业相互保险社,是保险集团最基层的单位。每个乡镇都有一个这样的机构。
法国政府于1964年建立了农业灾害保障基金,1984年设立了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农业巨灾风险基金来源的50%是农民在相互保险协会缴纳的附加保费,另外50%来自国家财政预算拨款。当遭遇巨灾时,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将分别对农业再保险机构和农业相互保险社拨款,从而增加对农民的损失补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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