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农业巨灾保险发展模式值得借鉴(3)

摘要: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适合各自国情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和分散机制,其中,以美国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参与型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政府支持下的共济分担模式,以法国为代表的政府和社会联办的互助保险模式值得借鉴。

第三层级是设立在农林水产省的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主要经营农业巨灾风险的再保险,但只接受第二层级联合会的分出业务,这主要是为了避免部分都、道、府、县的范围太小,无法有效分散风险,尤其是巨灾损失。采用的是超赔再保险,联合会所承保的保险损失超过一定水平后,超出部分由再保险会计处给予赔偿。中央政府以分保费建立再保险基金,并向联合会承担分摊赔款的责任。另外,政府给予农民40%-60%的保费补贴和联合会及共济组织的部分人员经费和经营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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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8月12日,在贵州省威宁县炉山镇乐溪村,一名村民在被洪水淹没的玉米地里查看灾情。)

法国:政府和社会联办的互助保险模式

在法国,农业保险分成两大类别,商业性保险公司无力承受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和可运作的“一般农业风险”。前者由法国政府以农业保险巨灾保障基金形式负担,后者由商业性保险公司承保。

法国农业保险采取相互保险社与相互保险公司模式,建立结构分明的保险组织体系。上层是中央保险公司,负责集团政策的制定,并对地区或省级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

中层是22家地区或省级保险公司,在集团确定的大政方针框架内展开活动,对上获得中央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对下向农业保险社提供再保险业务。

下层是9000家农业相互保险社,是保险集团最基层的单位。每个乡镇都有一个这样的机构。

法国政府于1964年建立了农业灾害保障基金,1984年设立了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农业巨灾风险基金来源的50%是农民在相互保险协会缴纳的附加保费,另外50%来自国家财政预算拨款。当遭遇巨灾时,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将分别对农业再保险机构和农业相互保险社拨款,从而增加对农民的损失补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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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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