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遏制“公函求情”现象

北京:遏制“公函求情”现象

摘要:“公函求情”现象频发,折射出司法体制之弊和深化司法改革的迫切性。期望通过深化司法改革,强化司法问责,让“求情公函”像过街老鼠般无处遁形。

近年来,“公函求情”事件时有发生,如今年某地县委、县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请求将涉嫌收购25根象牙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理由是如果不放人,会影响企业发展。

“公函求情”的实质是以权力向法律示威挑战,以行政意志干预司法审判。其最大的负能量就是借所谓组织的名义和行政的力量干预司法,是对独立审判原则的亵渎。独立审判原则是受宪法保护的重要司法原则,是司法公正的灵魂。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干预司法在任何法治国家都是不能容许的行为。在国外,干预司法是从政禁忌,政治人物干预司法无异于“自毁前程”。2008年12月,比利时时任首相伊夫·莱特姆,只是打电话试图让法官推迟宣判“富通集团拆分是否违法案”的日期,结果莱特姆政府倒台。

遏制“公函求情”现象,就必须坚决予以问责,追究“公函求情”的单位及其领导的责任。相关部门有必要出台禁令,严禁党政机关就案件的侦查、审判向司法部门发文、发函,违者一律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同时,要求法院一律拒收求情公函,并负责转交给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追究涉事人员的责任。

遏制“公函求情”现象,还有必要考虑设立“非法干预司法罪”,严重的“公函求情”行为应当入刑。我国刑法现行的“妨害司法罪”只包括了“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等,而对干预司法行为,却没有相关罪名和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至今也从来没有听说过哪位官员因干预司法获罪。

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最现实、最务实、最有效的举措就是尽快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个案的单位和人员,无论级别多高的领导、即便是办案司法机关的内部领导,都应当一视同仁登记备案,予以公开曝光、公开通报,予以坚决问责,否则就无从维护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一宪法原则的严肃性。

“公函求情”现象频发,折射出司法体制之弊和深化司法改革的迫切性。期望通过深化司法改革,强化司法问责,让“求情公函”像过街老鼠般无处遁形。

(作者为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

责任编辑:赵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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