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治国丝毫无损于党的光辉伟大
尽管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积极、有效的宣传教育,依法治国、法比党大的理念和实践还是遇到了不少阻力。尤其在一些官员的思想中,仍然是自觉或不自觉地认为,法比党大的理念是不可接受的。在成思危看来,这实质上是官员坚持法治还是人治的关系问题,所以,他不无感叹地说,“只有依法治官治好了,才能够真正实施依法治国。”(成思危:《深化改革需要处理好的四个关系》,北京日报2008年2月4日第17版)对此,笔者亦有同感。
笔者曾在一次干部培训的教学中,当讲到应该如何理解十八大报告论述党和法律关系的两句话:“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并为此进行相关讨论时,学员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这两句话中的第一句话指出,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显然表明党为大;第二句话指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显然表明法为大。所以,党大法大并不是绝对的,应因时因地、随机应变,有时候该说党大、有时候该说法大。这样的理解当然是不对的,而且是十分有害的。为此,笔者根据报告的原意做了合理的解释。这两句话说的,全部都是关于“法比党大,党要遵法守法”的意思。第一句话说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无非表明党要做制定法律这样的大事,它的成果也体现为制定出台了法律,而这样的法律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明确了这个前提后,第二句话才好理解。因此,接下来就说,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没有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只有这样理解了,在逻辑上才说的通。十八大报告阐述的这两句话,可不是为了制造矛盾、彼此对立、相互否定的,而是一致地、坚定地、阐明法比党大、党要遵法守法。
又有人担心,如因依法治国而让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明显有损于党的光辉的、伟大的形象。此担忧可休矣。必须看到,宪法和法律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它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中国共产党遵守自己和人民制定出来的宪法和法律,这有什么丢脸的呢?正因为这样,中国共产党才一再申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没有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相反,如果以为党是光辉的、伟大的,就可以不“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就可以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就可以出尔反尔地带头任意破坏自己领导制定的宪法和法律,那么,党真的就一点也不光辉、伟大了,而变成了我们日常生活中非常熟悉的那种反复无常、毫无诚信的小人了。共产党人常以鲁迅先生的诗句“俯首甘为孺子牛”自许,孺子牛是谦逊的、勤勉的,谁也不会因为称“孺子牛”而感到共产党人的形象被贬低了。“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在当今时代,只有强调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思维,使党的各级干部和党员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并自觉地加以实践,才能真正体现共产党和共产党人的光辉和伟大。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三个依法、三个法治”,即“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这里,笔者提出一个建议,根据党已经确立的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法比党大的理念,应该再加上一个“依法治党”、“法治政党”,成为“依法治国、依法治党、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法治国家、法治政党、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四个依法、四个法治”。这样就更全了,依法治国和法治化就覆盖到一切了。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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