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执政党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之后,从邓小平以来的中央领导人,一直不遗余力、排除万难地宣扬和确立法比党大的理念。早在1978年12月,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通过总结“文革”教训深刻地指出,“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接着,邓小平更有针对性地说:“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在这里,邓小平所阐述的观点一改前非,明确地把法律置于领导人的看法和意见之上,领导人的话再不能当做法律了。
法律不仅在领导人之上,而且在政党之上。1982年通过的我国的宪法,在其序言部分庄严阐明,“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句话中所说的“各政党”,显然是包含了中国共产党执政党在内的、所有的政党,它们都要以宪法作为“活动准则”,维护高过于自己的“宪法尊严”,并要保证实施宪法。
1997年召开的十五大,迎来了依法治国得以确立的伟大时刻。中国共产党在十五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整个80年代思考探索的基础上,十五大报告以更加鲜明、准确和成熟的语言论述了法比党大的理念,“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在十五大报告里,是用断然否定的语言,明确地确认了就是执政党也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自居于宪法和法律之上。
在2002年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报告中,执政党科学地阐述了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依法治国被提升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表明,党的领导并不排斥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恰好体现了党的领导。此后,历次党代会报告都强调了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07年的十七大报告更明确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2012年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执政党的这些报告已经反复申明,执政党与宪法和法律相比处于下位的位势,它必须自觉地接受宪法和法律的规范,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从根本上彻底地解决了党与法何者为大的问题。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曾撰文指出:“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可以说是从理论上解决了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就是说执政党的主张要通过法定的程序变成国家的意志,一旦变成国家意志以后,任何党派、任何个人都必须遵守。”(成思危:《深化改革需要处理好的四个关系》,北京日报2008年2月4日第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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