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贪官“不敢收”还要让行贿人“不敢送”(2)

让贪官“不敢收”还要让行贿人“不敢送”(2)

——中国拟修改刑法“全环节”惩治腐败

摘要:法学专家认为,此次对刑法中腐败犯罪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惩治腐败的相关法律规定,将腐败犯罪的“全环节”纳入惩治范围,体现了国家打击腐败犯罪的决心。

近年来,葛兰素史克行贿案等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让人们看到了行贿犯罪的“主动性”以及腐蚀公权力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行贿犯罪 4397人,比去年同比上升37.6%。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草案加大了对行贿人员的处罚力度,规定即便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也应受到处罚,对免除处罚给予了严格限制,这意味着有更多的行贿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扩大反腐范围拟处罚“朋友圈”“身边人”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增加规定,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卢勤忠认为,此次在刑法修正案中增加向关系密切人行贿,扩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范围,原来刑法修正案(七)中增加了关系密切人受贿罪,但是行贿方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此次将其列入,体现了从严打击腐败的决心。

但在记者采访过程中也有基层检察官表示担心,如果对行贿者打击过于严厉,很容易让行贿者和受贿者形成利益共同体,给查处腐败犯罪造成困难。案发前,行贿人还会不会主动检举受贿犯罪?案发后,行贿人还能不能积极配合查处受贿事实?

多数被采访专家认为,本次修法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对行贿人是一个震慑,更加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行贿受贿犯罪的发生。

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具体数额增加情节考量

周光权说:“现行的刑法是按照贪污受贿的数额来定罪,分为四个档次来进行判罚。但这毕竟是10多年前制定的,数额规定过死,有时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造成不少犯罪数额相差悬殊的案件,在量刑上难以拉开档次。”

一位长期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认为,将贪污数额标准规定为一个具体的数额,难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导致实践中一些依法本应入罪或者本应重判的案件,因受数额标准的限制,无法入罪或者难以重判,损害了法律权威。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删去了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

专家表示,本次修改,将刚性的数额标准修改为更有弹性的“数额+情节”模式,将更有利于做到罪刑相当。对于具体定罪标准,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明确相应标准,使反腐败的司法程序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科学合理。

责任编辑:周艳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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