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

摘要: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这为我们在历史新起点上坚持党的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正确理解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这为我们在历史新起点上坚持党的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正确理解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向。

一、站在历史新起点上正确理解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

站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正确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如何理解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既是一个老话题,也是一个常说常新的话题。说其是老话题,是因为自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决定以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立国、建国以后,如何对待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是一个绕不过去的重大问题。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法治与党的领导、与党的政策往往被对立起来、割裂开来理解,主张法治被视为否定党的领导,法院、检察院坚持依法独立办案被视为“向党闹独立”,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坚持依法办事被视为以法律压党,以致“文化大革命”期间发生了“彻底砸烂公检法”等破坏法治、践踏民主的悲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在民主法治领域拨乱反正,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这治的基本方针,规定了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党的政策与法律相辅相成的基本关系……尤其是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后,党又提出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和本质特征,提出了要坚持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等一系列加强党和国家法治建设的新原则、新理念、新举措,较好地解释和理顺了执政党与法律、党的政策与宪法法律、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党的领导与司法办案等重大关系,引领、保障和推动了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说其是常说常新的话题,是因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面前,以往解释党的领导与法治关系的某些理论观点,需要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尤其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作出新解释。人民群众对于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新期待,需要站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整体意志的立场做出新的回应。社会上一些借实行法治否定党的领导、歪曲党的政策、否定司法的人民性、政治性等沉渣泛起的错误观点,需要用科学正确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观、法治观、司法观作出新的应对。当前政法队伍中某些新生力量对当代中国的法治国情不甚了解,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艰难历程不够熟悉,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精神实质把握不到位,对西方法治理论本质局限性的认识不够深刻,需要用与时俱进的观点、方法和话语来进一步阐明“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问题。

责任编辑:周艳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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