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2)

专家谈: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2)

摘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理论创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为了使人们更好地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关专家就这五个方面的具体内涵和基本要求撰写了专题论文,现予摘要发表。

执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 袁曙宏

执法为民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从根本上反映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宗旨、我们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权力本质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政法工作的核心要求。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要求执法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必须以保护人民利益为根本宗旨,以公正实施法律为首要标准,做到保护人民利益与维护法律权威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与惩治违法犯罪的有机统一、贯彻群众路线与保障专门机关执法的有机统一。

当前,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必须实现执法观念的三大转变:

实现从单纯执法向以人为本、注重疏导、加强服务转变。执法不是一项孤立、简单的法律技术和法律操作行为,而是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政治活动。它要求执法机关必须破除一定程度存在的单纯执法观念,树立大局意识和群众观念。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执法中存在着某些不考虑执法宗旨和执法目的的简单执法、粗暴执法、机械执法现象,要求公民履行义务多,主动保护公民权利少;讲方便执法多,讲方便群众少;处罚制裁多,提供服务少;硬性管理多,说服疏导少。这样做,表面上看是完成了执法任务,实际上却往往是法了事不了、案平理未平,甚至可能扩大或激化社会矛盾,在深层次上损害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影响法律的权威。执法为民,重点在“执法”,核心是“为民”。树立执法为民理念,要求执法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体现国家意志与人民意志的一致性、对上级机关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的一致性,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要增强群众观点,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执法与服务结合、惩罚与教育互济、打击与保护并重、结果与手段相当。要防止过度依赖强制手段执法,多运用说服教育、调解疏导等非强制手段执法,寓执法于服务之中,融处罚于教育之中,努力提高执法水平,消解执法冲突,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纠纷,克服执法的简单化、粗糙化倾向。

实现从重实体轻程序、重形式轻效果向实体与程序并重、形式与效果统一转变。实体与程序并重,是坚持执法为民理念的制度保障。保证执法为民,实现执法公正,必须充分重视程序的重要价值和作用。首先,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公正、健全、严格施行的程序,是保证公民权利得到尊重与保护的前提。其次,不仅要实现正义,而且应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透明的执法程序是防止执法腐败最重要的手段。再次,程序具有独立的正义价值。通过设置公平的程序,让每个公民都享有平等地位,都拥有平等的辩护权和申诉权,有利于缓和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的心理冲突,有利于消解社会的不满情绪,达到不用执法手段便可以实现执法效果的目的。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还必须确立形式与效果统一的执法观念。当前在执法实践中,执法的形式化、口号化、利益化倾向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可否认,为加大纠正违法、惩治犯罪的力度,执法机关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营造一定的执法声势,采取适当的执法形式,集中必要的力量进行单项执法和集中整治,以在短期内取得较为突出的执法效果。但必须看到,执法在本质上是一项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权威性的长效行为,处于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守法相互衔接和配合的法治整体之中,是一项必须持之以恒、扎实推进的系统工程,任何急功近利、投机取巧、华而不实、希望毕其功于一役的形式主义的执法行为,都必将严重损害执法的实际效果和法律的权威。

实现从片面强调公民责任向同时强化执法机关责任转变。责任是法律的核心,“违法必究”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有力保障。无论公民或法人违法还是执法机关违法,都必须依法追究其责任,否则必然导致“有法不依”。但在公民法律责任与执法机关法律责任的关系上,目前在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程度的观念偏颇和制度失衡。一是现行一些立法比较重视设置公民的法律责任,不太重视设置执法机关的法律责任。某些单行法律法规对执法责任的规定或者处于空白状态,或者力度过软而不具威慑力,或者过于原则而无法追究。二是一些执法机关重视行使执法权力,不太重视承担执法责任。三是一些监督制度往往虚置,执法责任难以落实。内部监督由于“利益关联”,经常出现“相互礼让”;外部监督尽管主体众多,但难以形成监督网络;专门监督虽然制度不少,但实施起来阻力很大;监督者的监督责任缺失,致使一些监督成了软监督。因此,应以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为依托,采取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执法机关的责任意识,加大对执法责任的追究力度,推动各级执法机关和全体执法人员真正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努力形成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观念和习惯。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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