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具特色的法国司法制度

别具特色的法国司法制度

在比较法学上,学术界一般认为,西方存在欧洲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影响深远的法系。法国是大陆法系的发源地,其民法是大陆法系的摇篮,法国还是世所公认的行政法母国,当代法律中有很多重要原则和制度起源于法国。无疑,法国法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占据着重要地位。法国法的特征,代表了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基本特征。在西方世界,法国还率先以三权分立为理论基础,建立起了现代司法制度,独具特色,同样引人瞩目。

二元化的法院体制

法国采用二元化的法院体制,专设行政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普通法院审理除行政诉讼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两种法院相互独立、并行运转,有各自管辖的诉讼案件,并都能够作出终审判决。为了解决两个法院系统在管辖方面的争议,法国设有权限争议法庭(由九名法官组成)。普通法院系统由基层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基层法院又分为初审法庭、大审法庭、轻罪法院、重罪法院、商事法院、劳资调解委员会等,只有在重罪法院,才设陪审官。

法国行政法院体系由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组成。独特的行政法院制度、高素质的法官队伍、高质量的行政判决为法国行政法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正是由于法国独创的行政诉讼制度所发挥的卓越作用,法国的经典行政法理论、行政法原则依据行政法院的重要判决发展起来,行政法才最终形成独立的体系。可以说,没有行政法院就没有法国的行政法。例如1873年著名的布朗戈案就被法国人称为是行政法的始祖。法国纪龙德省国营烟草公司的工人在开翻斗车作业时,不慎撞伤布朗戈先生的女儿。布朗戈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家赔偿,被告方随后向该普通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书。最终,权限争议法院排除了普通法院对公务诉案的管辖权,确定了行政法院是审理这类案件的唯一管辖机关,权限争议法院阐明的原因是,国家作为公务与公共权力机关,以民事法人的身份从事的公务就是公务私管理。这一观念在行政法院后来的判例中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并最终确立。经由行政法院审理,布朗戈获得赔偿。该案对法国行政法系统的建立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这个判例是整个法国行政法体系的基石,它的重大意义在于确立了法国行政法上的“公务标准”。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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