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过程的民众参与
法国法为了充分体现还司法权于民的司法理念,积极保护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司法活动。以其极富特色的商事法院为例,商事法院法官并不由职业法官担任,而是从商人中通过选举产生,不实行终身制和升迁制。再如,劳动法院是审理劳动合同纠纷的专门裁判机关,法官由劳资双方的代表构成,资方法官与劳方法官数量相当。劳动法院的法官虽然没有报酬,但当劳动者担任法官时,法律规定企业主不得因该劳动者参加法院审理工作而减少、扣发其工资或报酬;政府还要提供一定的补偿,以保证劳动者能积极、有效地参加案件审理。又如,重罪法庭的合议庭由三名职业法官和九名陪审员共同组成,陪审员资料库由法国司法部会同最高法院建立和进行年度更新,陪审员因参与审判活动发生的全部合理费用,都要由国家财政负责开支,其中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和误工费等等。为了防止职业法官对陪审员施加影响或进行干涉,法国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职业法官应当在陪审团所有成员发表完意见后才能阐述自己的观点”。20世纪以来,法国建立的速裁制度、调解制度等,也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对公众参与权的保护。
独创的执行员制度
法国的法院设有执行庭,但是执行庭的执行法官只负责执行立案和对外委托执行事宜,不直接参与执行活动,具体的执行工作由执行事务所的执行员来承担。执行员既不是法院的工作人员,也不是司法行政机构的人员,而是通过考试、经合法登记后取得执业资格的、处于中立地位的特殊自由职业者,法国诉讼学院是负责专门培训执行员的唯一专业学院。执行员无论是接受法院委托还是当事人的委托,都要收费,才开展工作。执行员的权利与义务由法律规定,主要职责是把各种司法文书正式通知到当事人,送达执行员才可以执行法庭的判决,必要时,他们还可以强制执行,并有权申请警力协助。执行员在执行环节的权力很大,可以在执行中负责接收、评估、拍卖或变卖财产,执行员社会地位很高,在法国民众中的影响也很大。比利时、荷兰等国借鉴了法国的执行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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