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素质与实践能力并重的法官制度
在法国,除商事法院、劳动法院的法官外,其他法官都是公务员。为了保障司法独立,法律规定法官任职终身制,并且规定未经法官同意,不能对法官进行职务调整,即使是晋升其职务。堪称法官摇篮的国家法官学院每年举办一次会考,向社会公开招收学员,报考法官学院的学员,必须具备大学毕业的学历及法律专业知识条件,因此,会考委员会只重点考核考生运用法律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学员进校后即为见习法官,可以协助法官办理案件,但不享有表决权。学院的教学内容侧重于帮助学员掌握审判专业技能、提高办案能力及职业素养,教育培训以技能与实践并重、理论与实践结合为宗旨,学员在法院、律师事务所实习须达到十四个月。在历时两年的学习中,学员要定期接受学院及实习单位的考核,实施淘汰制。如此高度专业化、职业化的培训对国家来说,投入很大,因此,初任法官要与国家签订保证至少在司法机关工作十年的协议。这样,法国独具特色的法官选任制度,就以法官学院为载体,把法官职业的专业知识背景与实际运用能力结合起来。在法国,司法高等委员会和商业法院全国纪律委员会是负责惩戒法官的专门机构。除了严格规定法官的权利义务和司法惩戒制度外,法国还注重培养法官树立公正、独立、尊重法律等职业道德理念。
持续创新的司法改革理念
在法国,改革、创新的理念贯穿着司法制度发展的历史进程,司法制度的动态适应性成为法国法的又一大特色。例如本世纪初,审理期限过长和案件积压问题饱受民众诟病。一起以巴黎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竟历时七年尚未审结,当事人经多次催促无效,就把法国政府告上欧洲人权法院。欧洲人权法院判定,司法效率低下确实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此后,法国修订了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法院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审结案件。同时,法国还陆续出台了围绕缩短案件审理期限、提高效率的多种改革方案,其中以成立速裁法庭的改革在当时最受关注。速裁法庭既可以受理民事案件,也可以受理刑事案件,大多设在小审法院内,受理的民事案件只限于争议标的额不超过1500欧元的民事纠纷,刑事案件仅限于轻微的违章违警案件。速裁法庭的法官都是非职业法官,如退休的法官、检察、教授等,可以工作到75岁,他们必须有过连续七年从事法律工作的经历,审理案件采用独任制,诉讼程序简化,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达到了有机统一。长期以来,法国的法律制度适应现实不断调整和发展,在保障人权、维护公平、促进民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天,法国的司法制度还会不断面对新挑战,仍然会体现出一些问题,而不断改革创新的司法理念必然会推动着这些问题的改进,推动着法国司法制度不断发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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