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上访成为“敲诈神器”当反思(3)

【案例】上访成为“敲诈神器”当反思(3)

政府被“敲诈”的钱是从哪里来

何为敲诈勒索罪?根据法条的解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即便徐思兰在过程中确实存在“敲诈、勒索”的行为,但是显然不能构成涉嫌敲诈勒索罪名的,既然客体是“被害人”,应该是有自然属性的个人,作为基层政府又何以成为“被害人”呢?再退一步讲,一个不幸丧子的农妇,又何以能“欺负”上当地政府了呢?如果真的如此,正如律师所言,政府在管理过程中,或者架构本身,是存在问题的,一个可以力证的细节是,来自徐的“敲诈勒索”,乃是可以追溯到2012年,为何要在两年后才追罪呢?

根据媒体的披露,所谓的“敲诈,勒索”,很可能是发生在农妇徐思兰上访中,与当地政府发生的关联事实中。无论徐思兰是不是无理上访,上访应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如果真的造成了对当地社会秩序的破坏,完全也可以依法论处,又何以成为勒索、敲诈的“利器”呢?根据当地政府的说法,之所以被徐思兰得逞,只是因为徐的上访,给当地政府造成了很大的维稳压力,给当地主要领导的官途造成了阻碍,于是,为了息事宁人,只好任由其“敲诈”。而根据当事人的说法,这些钱是“政府的困难救助金”。

如果政府的说法属实,那么有必要追问的是,每次让徐敲诈去的钱是从哪里来的呢?钱自然是可能来自个人腰包,但更可能来自地方财政,但是,根据地方公共财政支出的管理办法,每一笔款项的支出,应该是师出有名的,在地方财政的支出名目中,显然是不存在所谓的“敲诈勒索”名目。

那么如果是政府给出的困难救助金,虽然可以合理地来解释“钱的来源”,但仍然要追问的是,这几笔困难救助金的发放,是否合理合规呢?徐的家境困难,当然是可以想见的,但是从徐提供的证据来看,其中的一笔救助金,是因为其丢失了电动车,,丢了电动车固然值得帮扶,但是,这么轻易地便拿到了救助金,这样的随意性如何体现出公共财政的严肃性和普惠性呢?如果因为上访压力的存在,就可以在救助上大开口子,这笔钱的开销,显然也是不正常的,同样存在“从哪里来”的问题。

于此而言,无论是当地政府埋单接访还是来源于农妇的敲诈,这笔钱都开销得莫名其妙,如果裹挟着这样的随意性甚至是私利性,只怕会让纳税人心神不宁。如今因为这笔款项,还弄出了官司,根源也恰好在于公共财政管理和监督上的漏洞,如果每一笔公共财政支出,都能真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都能在阳光之下得以无死角地监管,又何来这样轻易地被“敲诈勒索”呢?又何来这么多理不清的纷纷扰扰呢?

须厘清农妇敲诈勒索的“罪与罚”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很显然,本案中的农妇以上访为目的,而非强占财物,因此,其得到的政府救助被纳入“敲诈勒索”的范畴让人觉得不可思议,这样的罪名更像是“莫须有”,有给人打击报复震慑“上访”人之嫌。

被告徐思兰与代表政府的机构街道办相比,绝对处于弱势,根本无法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再说,上访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他为儿子的死讨回公道,表达诉求不能认定为“敲诈”行为。倘若这样认定,就等于是封死了普通人的上访权。退一步讲,即使她属于非正常上访,也构不成对政府的敲诈,应该由相关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处理,而非纳入刑法的范畴处置。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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