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崭新表述,是贯穿决定全篇的一条主线,为新时期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定了性质、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任务,具有纲举目张的作用;这一崭新表述是中国共产党对执政规律认识的深化,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共产党人对法治国家理论和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的重大贡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法治建设的总抓手。贯彻和落实这一要求,对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含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指的是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集中体现中国人民意志和社会主义属性的法治诸要素、结构、功能、过程内在协调统一的有机综合体。之所以要以体系化的方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本身就是一个要素众多、结构复杂、功能综合、规模庞大的系统工程,各系统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当其协调一致时可以发挥最大功能,但当某一环节或系统出现了毛病,就会影响整体的正常运行和功能的发挥。为此,必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体系特征有一个客观、准确的认识。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法治诸要素、结构、功能、过程内在协调统一的有机综合体。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法治体系本身也是一个系统: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由众多要素组成,这些要素从其存在形态入手可将其从总体上分为硬件要素和软件要素两大类。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不等同于法治诸要素相加之和,它必须对法治诸要素进行组织、搭配和安排,实现法治结构的科学设置,并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功能。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要求相互间具有有机联系的组成部分结合起来,而且要成为一个能完成特定功能的总体。第四,与法律体系不同,法治体系不是一个静止的存在,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包括法律的制定、实施、监督、实现、发挥作用、反馈等阶段性过程的接续。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规范表达。法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同时也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法治不仅要以相应的政策、组织和权力构架作为基础,而且其实现程度又受制于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法治不仅为政治建设提供权力运行的规则和依据,而且是政治的规范化表达。因此,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法治体系”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法治领域的表达方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法治体系的本质属性。因此,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做到“七个坚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自觉建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前后两句话是一个整体,不能断章取义理解。那么,“两个建设”之间是一个什么关系呢?这个关系可以概括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自觉建构。特色形成于解决问题的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法治的一般理论与中国法治实践特殊问题的结合,更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自觉建构。这种自觉构建,避免将资本主义与法治捆绑在一起进入西方范式陷阱,是在立足中国国情创建本土化法治发展道路的实践,是针对需求回应问题面向未来的法治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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