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2)

怎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2)

——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

二、充分认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意义

法治,其“义”在于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其“要”在于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其“功”在于比其他治理方式更多地供给人民福祉、经济繁荣和国家稳定。法治体系是对法治的要素、结构、功能、过程在总体上的一个统合,它根植于一国法治实践之中,反映法治现实,对法治实践起着指导和推动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反映和指引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在法治领域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增添总体效应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今天,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就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这项工程极为宏大,必须是全面的系统的改革和改进,是各领域改革和改进的联动和集成,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形成总体效应、取得总体效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尽管自成体系,但并不是一个封闭的、孤立的体系,而是一个开放的、动态的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不是最终的目的,其目的是要在中国法治建设领域通过改革和完善实现国家治理方面的总体效应和总体效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

(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骨干工程。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总结长期的治国理政经验教训基础上提出的治国基本方略,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根据中国社会的发展阶段和形势任务提出来的重要部署。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自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以来,党和国家大力加强法治建设,有力地保障了我国社会的持续稳定,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创造了长期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然而,新的形势和任务对中国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骨干工程。

(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在法律体系形成后实现法治建设重心战略转移的必然要求。在我国,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体系形成之后,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心应当从立法向建设法治体系转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逻辑起点和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高级阶段和发展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各方面反映强烈的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中国的法治建设不仅要有一个法律体系,而且要实现国家各项工作都要依法进行,社会领域各个方面都要遵法守法,实际上就是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法律实施问题的回应。

(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以体系化视野掌舵法治建设降低成本减少风险的有效途径。法治是一种整体的社会现象与社会状态,但也有微观和中观层面的空间和状态。以体系化的视野掌舵法治建设,有助于理解法治的全局性,防止将法治理解为一个自洽的封闭系统;有助于把握法治建设的整体性,防止法治建设畸形发展;有助于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确保法治的全面性,防止将法治建设片面化;有助于认清法治的过程性和长期性,防止将法治建设简单化为一场运动,运动方式有利于法治的快速推进,但也存在着将法治建设运动化,而难以恒久坚持的问题。

责任编辑:周艳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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