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体系建设是我们的共同事业

法治体系建设是我们的共同事业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建成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认真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关于民主法治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指明了方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建成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认真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关于民主法治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指明了方向。此后30多年中,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进一步得到丰富和发展,法治理论对现实的解释力在增强,对今后的指导性在增强。作为法治理论的结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已经载入宪法。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推进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思想武器,必须得到认真贯彻。

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法治体系建设基本条件,也是一个较长时间里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期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经过持续的艰苦努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令法律规范生命周期相对较短,因此,立法的任务依然繁重,立、改、废、释各项工作哪一项都不能小视。

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法治体系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体系形成以后,法律实施问题凸显出来。数据显示,我国的立法数量已经超过一些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可是,几乎所有社会成员都感到法律实施不尽如人意,不少法律规范没有充分实现立法初衷,被人戏谑为“观赏性法律”。法律规范实施状况不理想,与行政机关执法状况以及司法机关司法状况密切相关,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是常见病、多发病。四中全会的决定在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有的来自于实践的总结,有的源于创新理论成果的转化,而且经过一定范围的试验,因此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是可以付诸实践的。

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基于执政的深刻经验教训所提出的法治体系建设任务。没有监督和制约,任何权力都会走向腐败。现有的监督体系包括党的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从以往实践看,关键是要在真正发挥监督效用上下功夫。全会对监督体系的要求是“严密”,这是很有针对性的。所谓严密,就是让制度性的监督发挥作用,减少疏漏。过去,有的监督形式上存在,可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严密的监督不是花拳绣腿,必须监督到位,有效的监督可以防止和纠正权力乱作为、不作为的发生。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提高公正司法水平的重要举措。现在,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要稳妥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必须依法办事、公正司法。以往,司法部门受制于地方,导致公正审判受干扰的情况时有发生,司法人员审理案件受到来自内部行政干扰的情况也不少见,制度安排上的缺陷导致存在“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为了保证公正司法,全会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等等,这样才可能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朝公正司法迈进。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意味着法治体系建设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事业,而不仅仅是法学界、法律工作者的事情。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是执政党使命使然,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要使然。我们党是执政党,党的状况直接关系到法治建设进程,关系到政权安危,因此,要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把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自觉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很多行政部门的领导都是党员,党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状况与依法办事的水平,直接关系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状况。

法治体系建设也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利益保障和发展须臾离不开法治。现在,人民生活水平有很大提高,公民权利和自由也相应增加。但是,“权利和自由的边界是不影响别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意识还不强。今后,要通过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让全社会形成“不妨碍他人”的意识,助推法治的实施。

(作者: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书记、专职副主席)

责任编辑:李妮玮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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