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依法治国”作为会议主题,这是党和国家历史上的第一次,表明了党和国家对依法治国前所未有的重视,是新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四中全会吹响了依法治国的“进行曲”,按下了依法治国的“快车键”,成为新时期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航标。
四中全会标注了依法治国的新高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如果说在改革开放初期的特殊年代,制度创建更多靠的是“破旧立新”的闯劲,那么在法制体系相对完善的今天,制度创建必须要于法有据,不能突破法律搞所谓“大破大立”,要确保各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法律的长期稳定性和有效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八大以来,十九项反“四风”禁令的出台,有力推动了“把权力关进笼子”的政治体制改革。依法执政已成为党和国家规范自身行为的新标尺,标志着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理念的成熟和能力的提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不仅要求有法可依,而且要求良法善政;不仅意味着更多的制度与秩序,也意味着更多的权利和公正;法不仅要定纷止争凝聚共识,而且是对民族精神的提炼和升华。
四中全会增添了依法治国的新内涵。第一,明确了依法治国的路线图。在中国这样的大国如何推进依法治国,始终是党的领导集体孜孜以求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全会以“一个目标、五大体系、六大任务”全面、科学、系统地解答了在当前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下我国建设什么样的法治,怎样推进法治建设的问题。第二,依法执政实现由单项治理向综合治理的转变。全会在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阐释之后,按照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治监督和法治保障六个方面统筹安排,包括了法律从制定到落实的全部环节,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党建各个领域。“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十六字方针的提出凸显了依法治国“全面推进”和“链条衔接”的新特点。第三,全会出现了依法治国的新提法和新举措。如“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将有力推进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有利于行政权力的规范行使;“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有效遏制领导干部对司法工作的非法干预,等等。
四中全会诠释了依法治国的新变化。第一,依法治国实现从“重立法”到“重实施”的转变。当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立,无法可依的状况得到根本扭转。全会提出的“五大体系”中有三项、“六大任务”中有五个都在强调法的实施问题。法的实施已成为当前中国法治建设的核心和关键问题。第二,依法治国实施中“宏观构建”与“精雕细琢”相结合。依法治国离不开“宏观构建”,否则在实施中可能偏离预定轨道,甚至出现颠覆性错误。与此同时,依法治国的各个环节又必须分解成可操作的具体任务,而且要做细做实做全,于细微之处见精神,这样在实施过程中才不致流于具文。第三,依法治国实施中应注重“体现民意”和“重心下移”。任何法治目标能否真正落实,归根结底要看是否反映了基层群众的现实需要和利益诉求,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心和难点在基层、在民间。全会公告中“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等表述体现了党和国家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对基层法治问题的关注。
四中全会开启了依法治国的新境界。第一,重申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两个“三位一体”建设。只有“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使党在执政兴国过程中真正做到带头守法,政府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严格执法,才能在最高层次和最大程度上实现依法治国。只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国家公共权力、政府行政权力、政党和其他社会组织社会权力、公民个人权利行使的规范化,才能在最大范围和最深层次上保证依法治国。第二,法治和德治成为国家治理中必不可少的“两手”。国家治理不仅需要法治,同时也需要德治。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既加强了公民个人的精神引领,同时也为社会发展确定了规则约束,是党和国家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执政道路的重要成果。第三,依法治国要从中国实际出发,增强法治建设的自主性。中国的法治建设不仅要有借鉴古今中外人类文明成果的宽阔胸怀,而且要有构建中国特色法治结构和路径的自主能力。只有如此,中华民族才能创造出属于自己并有益于世界的现代治理体系和崭新制度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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