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言反腐:用法治约束公权力 警惕个性贪官

专家建言反腐:用法治约束公权力 警惕个性贪官

摘要:权力监督和制约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具体而言,就是要完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充分运用民主权利制约公权力;就是要健全组织和程序制度,运用法治方式约束公权力;就是要强化社会和司法监督制度,运用法律监督方式防止权力滥用。

反腐倡廉,一直被认为是我党治国理政的生命线。在十八大报告中,胡锦涛总书记在多处对反腐倡廉工作作出了论述。

十年来,我国在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上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而此次十八大报告昭示着备受关注的反腐工作在过去十年硕果累累的基础之上,又将取得新的进展。对此,《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多位知名反腐专家。

受访专家: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马怀德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 汪玉凯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党委书记、北京大学廉政建设中心主任 李成言

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 林喆

警惕“个性贪官”出现

记者: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八大报告之中多处提及腐败与反腐败,引发了广泛关注,从过去十年的情况来看,我国的反腐工作进展情况怎样?

汪玉凯:自党的十六大以来,反腐采取了很多新举措,反腐力度不断加大,每年公布反腐进展,得到公众认可。如今,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方向更加明确、思路更加清晰、措施更加有力,总体呈现出良好发展的态势。但是,在十八大之后,人们依然需要对此高度警惕和严密防范,否则,腐败易发多发的势头还有可能卷土重来,官员腐败问题也有可能再次严重起来。

记者:十八大报告中指出,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对这些困难和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进一步认真加以解决。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腐败现象和腐败行为有哪些需要人们提前预警的新的苗头?

林喆:现在出现了一些被媒体称为“个性贪官”的人物。所谓“个性”是指官员贪腐行为的特殊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他们也具备其他贪官的共性,即在共性下发展出的“个性”。二是腐败形式的特殊性,这些“个性”手段本质上属于腐败分子的创新方式,即由贪官创造出的一种新的贪腐形式,用来达到以权谋私的目的。比如,过去贪官习惯一次腐败出“天文数字”,现在则是“蚂蚁啃骨头”。河南省封丘县原县委书记李荫奎在任职期间贪污受贿总额上千万元,但分为1575次受贿;以往官员落马重点查的是个人名下资产,但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案发后查出了整个家族资产。她利用权力,依靠政策的倾斜,影响股票走向、房市走向,为家族敛财提供方便,这也是很特殊的。

“个性贪官”和“蚁贪”的出现,向反腐败提出了挑战。贪官的贪腐手段的不断变化,其危害性也随之增加。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在十八大之后,继续坚持十六届六中全会确定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对新出现的贪腐手段、形式进行研究。

用法治方式约束公权力

记者:十八大报告中还提出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对于权力进行深入制约和监督的深远意义体现在哪里?

马怀德:近年来出现的各种腐败案件一再证明,缺乏有效制约的权力是危险的,是导致权力滥用的根本原因。虽然我们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重在权力制约的制度和法规,对于日益复杂的权力运行环境而言,这种权力制约制度有待健全。如何有效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是十八大之后政治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的关键。必须依靠民主力量厉行法治,构建一套有效的权力制约制度并使其充分发挥作用。

记者:具体而言,权力监督和制约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

马怀德:具体而言,就是要完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充分运用民主权利制约公权力;就是要健全组织和程序制度,运用法治方式约束公权力;就是要强化社会和司法监督制度,运用法律监督方式防止权力滥用。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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