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依法治国,必须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正如社会学家费孝通教授在其名作《乡土中国》中谈到中国的乡土社会秩序建设时说道的,“法律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这实际上也应验了社会学的一个基本道理:任何一套制度背后都有一套价值体系,要使这套制度能够很好地运行,必须使其背后的价值体系得以完善。现实生活中,我们多是看到了制度文本及其执行机构,很少观察人们对于这些制度文本的态度、心理、趋向和取舍,而这,在事实上,是非常重要的。所有的法律制度最终要通过一个个体去完成和履行的。
法治社会建设的根本问题之一,是必须将法治理念和法治信仰内化于人心,外化于人们的行为。法治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要在人们心里建立起强大的法律秩序。没有内心的强大法律秩序,外部法律秩序要得以维护往往不会和容易的。所以,一个社会不仅要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强化社会成员的行为规则,更要通过诚信意识、职业操守、自我克制、勇于担当、礼貌谦逊、全局意识、开诚布公、遵章守纪、权利义务意识,等等,来强化法治意识,使法治精神浸润人心,形成人们内在的心理秩序。潜移默化的内在法治意识和外在的法治行为为法治的普及减少执行过程中的阻力,降低整个社会的守法成本提供了强大支持。另一方面,以法治精神为基础法治制度能够使整体社会环境彰显内在的力量,使其内涵更加丰富。
在依法治国过程中,决不能忽视法治精神的培育。应当将法治精神培育放在战略高度来认识。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从事政策研究的人们在竭力通过完善制度来寻找解决各种问题的良策,尽力实现社会秩序。但是,应该看到和深刻认识到,许多问题的形成是由于法治精神缺乏造成的,例如由于缺乏法治精神,一些食品企业负责人可以置人民生命安全不顾,在其产品已经严重影响人民健康的情况下,依然强迫员工继续生产,甚至扩大生产,通过各种渠道销售给居民;由于缺乏法治精神,在社区环境遭受严重污染情况下,地方政府有关官员和企业负责人依然上项目、加大投资,致使社区环境不断恶化,群体事件不断发生;由于缺乏法治精神,一些企业的管理人员,极力压低雇员工资,置员工生活和健康状况不顾,以致造成劳资之间的强烈对立,甚至是敌对,造成社会的巨大鸿沟和严重社会不稳定。实践证明,避免各种问题,不仅要靠制度建设和法律规范,也要靠培养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生活中,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全体社会成员应当自觉地对社会和他人负责的一些最基本、最起码的法治准则。每个民族由于本身的历史、文化、政治传统不一样,由于民族心理、风俗习惯等不一样,所有具有的法治精神也就不一样,法治精神具有民族的传统和民族的特点。
人是社会的存在物,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要在社会中生活,就必须与他人打交道,也就必须遵循社会组织为维持一定的社会秩序而建立的各种社会规范。通常意义上,这些社会规范,通过家庭、学校、社会的教化,潜移默化,逐步积淀于人们内心,并不断在行为中体现出来。人的成长就是一个社会化的过程,也是一个社会秩序内化的过程。在现代社会,法治精神是最普遍的、最广泛的、渗透性最强的社会规范之一,就像社会责任意识一样。作为个体的人之所以遵守社会规范,是出于自身和社会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一个人能否得到社会和他人的认同和赞许,是人的一切利益中最基本的利益,而得到认同和赞许的关键,则在于一个人是否有美德和具有法治精神。法治精神是培养人的道德品质和美德的重要途径,是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要。人类社会要存在和发展,就必须有共同的价值目标和行为规范,并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去维护和遵守之,这就要求人们做出正确的选择。法治精神作为一种自主选择,旨在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实现自我肯定、自我完善,法治精神对于社会发展和人自身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只有每个社会成员具有法治精神,才能保证法律和法规的有效执行。法治精神就是法律制度背后的价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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