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

核心提示: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工作联系,促进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海南省贯彻<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方案》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络员的确定:

各部门(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本部门(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干部作为节能联络员,并报送市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办公室,联络员如有变更,要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三条  联络员的主要职责:

(一)收集、整理、传递本部门(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重要信息;

(二)协调督促所属单位和相关部门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情况;

(三)分析汇总本部门(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映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动态;

(四)提出推进本部门(单位)或者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部门(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

(六)向本部门(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

责任编辑:赵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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