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联络员会议制度:
(一)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会议。联络员实行工作会议制度,会议包括工作会议和临时会议。
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内容包括:沟通交流公共机构节能进展情况;研究分析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等。工作会议由全体联络员参加。
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内容包括: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专门课题的调研;研究节能工作中重点突出问题的解决方案和措施等。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部分联络员或者全体联络员参加。
(二)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和其他有关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通知。
(三)各部门(单位)需提交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应于会议召开前15个工作日内由联络员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合理化意见、建议也可以通过以书面形式随时报送。
(四)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说明原因,并由本部门(单位)委派相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联络员应加强工作联系,增强沟通交流,相互学习借鉴。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联络员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联络员,按照节能工作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