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3)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3)

我国现行宪法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

宪法是根本大法、是母法、是具有最高权威的法律,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全体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武器。但在实际生活中,它还没有得到认真的遵守、执行和实施。现在,人们普遍感到确保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还有很大的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权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严重存在。所以,这次四中全会《决定》特别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加强宪法实施,“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

我以为,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处理好宪法和法律与党的领导的关系。本来,《中国共产党党章》和1982年宪法已经解决了这个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关键问题。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1982年宪法也很清楚地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但现在全社会从思想到行动并没有真正解决这个问题,还有人在怀疑、质疑、混淆是法大还是党委大、是法大还是领导大、是法大还是权大这样的问题。其实,宪法和法律是在党领导下制定的,是党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的定型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是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的,不仅代表了党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且已上升为国家意志。比如说,1982年宪法的历次修正案都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则通过,然后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所以,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各级党组织、党员、党政干部严格依法办事、服从法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讲党性,就是讲政治。

这次四中全会《决定》十分明确地界定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关系。它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一致和统一在于依法执政,而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其次,要建立制度,设计体制机制,把宪法和法律真正交给全体人民掌握,让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的权利落到实处,让老百姓实实在在感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宪法和法律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让所有公民学习、认识、掌握、遵守宪法和法律,增强其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树立法治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敢于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一旦宪法和法律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掌握,监督国家机关和个人依法办事,就可以有力地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就会变成强大的物质力量。

第三,要强化宪法的实施及其监督。徒法不足以自行。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但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实施30多年来,其实施及其监督不力的问题长期存在,没有完备的实施和监督制度,没有健全的解释机制,宪法的权威没有完全地树立起来。这次四中全会《决定》反复强调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而且明确提出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保证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应该说,这些决定,方向十分明确,举措针对性、可操作性强,解决了长期在实践中存在的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要求不相适应、不相符合的问题。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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