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的依法治国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对“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我们一定要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好《决定》的决策部署,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开创法治人才培养工作新局面。

一、深刻认识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重要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致天下之治者在人才。”《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这指明了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的正确方向和法治人才培养的根本要求。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各项事业的发展,经过30多年的探索实践,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学位教育为主体、其他教育为补充,学历教育和在职培训进修相互衔接的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为法治领域输送了数以百万计的高素质专门人才。与此同时,初步形成了教育部门宏观管理、司法部门行业指导、教育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法学院自主管理“四位一体”的管理体系,既有以法学理论传授为主的法学学术教育,又有具备行业特点的法学专业学位教育,还有贯穿于法律职业生涯的继续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坚持专业教育与通识教育并重、大众化教育兼顾精英教育理念,初步形成了法学教育、司法教育及法律职业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培养造就了大批具有法律人格、法律知识和法律职业技能的专门人才。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法治人才培养质量和机制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不同地区之间法学教育资源特别是师资配置仍不平衡,法学院校与法治实务部门协同育人机制不够完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法律职业的衔接不够紧密,职业化与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相互结合还不够到位,加强和改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刻不容缓。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