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恒山: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

张恒山: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原则。这里的人民主体地位是指人民是国家治理的主人,人民在依法治国中处主要地位,起主要作用。人民通过法治的方式实现当家作主,人民以法治的方式治理国家,人民也在法治中自我约束、遵法守制。

为什么说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

首先,由于人民拥有国家主权,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所以,人民是治理国家的主体。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的根本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了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承认所有的社会成员主体资格平等、社会地位平等,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属于人民的范畴,都是国家的主人。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时间、人力、物力等成本代价的限制,若是由人民中的所有成员都直接行使国家管理权却是不现实的。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探索自己的文明发展道路,创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我国当前所要全面推进的依法治国,是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上尤其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的依法治国,这就必然要求也必然体现人民在依法治国的主体地位。

再次,法来自人民、体现人民共同意志,所以,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国家治理所依据的法,并非来自人民之外的某个机构、组织的命令、强制,而是源自人民自己的意志。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这种作为治国理政的根据、依据的法来自于人民的共同意志,所以,人民理所当然地在依法治国中处于主体地位。

在依法治国中如何坚持和体现人民主体地位

人民通过代表大会立法,通过有序参与立法,表现自己管理国家的意志,体现主体地位。要确保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就必须确保人民代表大会履行立法职能,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功能,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使人民代表大会在立法中确实起主导作用。在发挥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会议性机构的整体职能的同时,还必须发挥人民代表们个人在参与立法起草和修改法律中的作用。这要通过建立在立法中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等方式加以保证。

立法是要体现人民对未来政务、事务处理的意见、意志。在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导作用的同时,在立法过程中越是广泛地吸收人民群众参与,就使最终被制定出来的法律越能充分地体现人民的意见、意志。

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体现人民主体地位。确保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保护人民、造福人民的人本主义价值观。这就要在一些重点领域的立法中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行使监督权,通过舆论监督,通过行使检举权,通过行政诉讼行为等,对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加以监督,体现主体地位。国家的主人要监督国务、政务。坚持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就要确保人民充分行使对政府处理各种事务的监督权。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行使法定监督权,是人民监督政府、司法机关的主渠道,此外,还必须保障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保障公民的检举权、提起行政诉讼权、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的司法监督权等,确保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

人民通过在基层社会组织中直接参与民主协商、参与自治、参与制定市民约定、乡规民约等,体现主体地位。坚持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要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倡导、促进人民群众的自我约束、自我治理。依法治国中的基层社会生活,需要充分的自由空间。基层社会的立约、守约实践,会使人民群众形成自我是社会的主人从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承担着责任的意识,会使人民群众加深对主人翁的自我道德义务乃至法律义务的认识,深化关于义务的履行是自我权利成立的依据之认识,提升关于权利的获得、权利的享有离不开规则、离不开法律的观念,从而,在发生利益矛盾、冲突时,形成依法维权、依法寻求保护和救济的理性行为习惯。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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