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实施难在何处

法治实施难在何处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新观点、新举措、新思想解答之二

党领导依法治国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决定》指出,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实际上,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仅是一个口号或者原则,而是有相应的国家体制制度保证的,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党领导人民立善法。善法是善治之前提。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宪法和法律凝聚人民共识,规定人民权利,确保人民做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地位。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不仅仅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更是要凝聚全党全国人民的集体智慧,体现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愿,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依靠善法。

第二,党领导人民执好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就是全面贯彻实施各项法律,特别是作为治国安邦总纲的宪法。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四中全会提出,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意义重大。

第三,党领导人民监督法治建设。公生明,廉生威,让执法活动在阳光下运行,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杜绝暗箱操作,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并锁好笼子,减少贪腐的发生,加大惩治腐败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四中全会《决定》形成了从立法起点、到执法过程和结果反馈的动态监督体系。 (以上问题由中国社科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院长邓纯东作答)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什么法治实施问题是难点?

《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未来中国法治的发展面临着很大的困难,其中最难的可能就是法治实施的问题,这里关键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因为中国80%以上的法律都是由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和实施的,所以行政机关能不能依法行政,能不能加快建成法治政府,将直接关系到法治实施的状况。

首先是政府的决策问题。四中全会提出,政府决策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的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建立健全行政机构内部的合法性审查机制。这些说法对于完善决策的合法化,提升决策的水平都非常重要。过去很多行政机关、首长在做出重大决策的时候是经常是拍脑瓜决策、拍胸脯执行、拍屁股走人,所以很多决策最后给国家、给社会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给公民的权益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但是无人负责。这次提出要终身负责,就是不管你调到哪里,是你高升了还是调动了,都要对你所做出的重大决策终身负责。这个对以后的政府机关行使决策权会有很大的约束作用。

还有一个难点是执法问题。法律要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才能够很好地执行,但是现在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不作为、乱作为、暴力执法、选择性执法,甚至是谋利性执法等问题。如何来解决这些问题?这次明确提出了要在机构体制上,在人员的规范要求上,在责任的倒查、问责机制上都要下功夫,保证它能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另外在执法的责任上提出了要实行执法责任制,而且还要完善健全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就是让自由裁量权越来越小,或者越来越受限制。 (以上问题由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作答)

司法公正从哪几方面保障?

《决定》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四中全会对司法改革作出了具体部署,为解决司法不公提供了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指导与支持。

当前司法不公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外部干预。外部干预主要是指一些部门和机关直接插手干预司法案件处理,同一类型纠纷在不同的地方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二是传统的司法理念。如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中的司法理念通常是“有罪推定”和“疑罪从有”。三是司法人员个人素质不高。办理司法案件对办案者有着很高的素质要求,如果缺乏这一点,就可能会自觉不自觉地以个人情感、偏好来指导办案,从而难以保证公正的裁判。四是司法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尽管这类现象发生在个别司法人员身上,但其恶劣影响不可低估。

司法不公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它的彻底解决,不能仅依靠司法机关。

一是落实司法制度整体结构上的改革措施,确保地方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目前我国司法工作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就与体制不合理、司法机关所处地位独立性不够、司法过于依附于行政机关有着很大的关系。

二是努力提高司法工作者的素质,加快司法职业化建设。要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及身体素质都应符合现代司法工作的需要,尤其须具备清正廉洁、刚直不阿、忠于法律的司法品格和正确理解、适用法律、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裁量权的司法才干。

三是减少对司法活动的干预,强化监督机制。要积极研究、探索更加符合司法活动客观规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能够更为有效地加强监督、接受监督的渠道和方式,从而达到防止和惩治腐败,保护司法公正的目的。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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