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网:夯实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法治根基

中国社会科学网:夯实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法治根基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论断,这是我们领会高水平对外开放与法治关系的根本依循。2023年1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深刻阐述了法治与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关系,要坚持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扩大开放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不断夯实高水平开放的法治根基;现阶段,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夯实高水平对外开放法治根基的重要性,在法治轨道上确保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实现。

推进制度型开放的重大意义

我国的高水平对外开放如何在法治轨道上有效推进?一方面,要夯实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法治根基;另一方面,要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这两个方面的关键要素和着力点,集中体现在制度型开放的法治建设中。

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高度重视制度型开放,多次在党的重要文件中强调我国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的信心和决心。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制度型开放。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为我国构建对外开放经济体系确立了递进的目标要求,第一层次是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第二层次是形成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格局,第三个层次是构建互利共赢、多元平衡、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十四五”规划强调,稳步拓展制度型开放,依托国内经济循环体系形成对全球要素资源的强大引力场。党的二十大再次强调,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指明了制度型开放的实施领域,即贸易结构转型、外资开放、共建“一带一路”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人民币国际化等重点领域,并作出系统性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丰富了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的“走出去”“引进来”“国际化”的完整内涵。“走出去”体现为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领域等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引进来”体现为扩大自主开放,有序扩大我国商品市场、服务市场、资本市场、劳务市场的开放,扩大对最不发达国家单边开放;“国际化”体现为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提供更多全球公共产品。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建立同国际通行规则衔接的合规机制,优化开放合作环境。

由此可见,制度型开放是一国对外开放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的重要特征。准确理解制度型开放的深刻内涵,有助于把握法治化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核心要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涉外法治与制度型开放同向同行,充分表明法治是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根基所在。以法治推动制度型开放,是新时代中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关键抓手,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力支撑,是中国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必然要求。

法治化推进制度型开放的体系构成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化是稳步推进制度型开放的关键保障和重要标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制度型开放追求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优化开放合作环境。这要求我们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建立包括制度对接论、制度开放论、制度包容论、制度标准论、制度竞争论、制度安全观在内的制度型开放理论和实践体系。

一是制度对接论。我国经贸法律制度要主动对接国际先进经贸规则,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一直坚持的开放立场。2022年4月,博鳌亚洲论坛上,习近平主席提出“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动制度型开放”。第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明确“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对标高标准国际贸易和投资通行规则”。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主动对接、积极吸纳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要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把自由贸易试验区等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有效举措和成熟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写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之中。当前,面对全球经济的复杂性和国际经贸规则的碎片化,以CPTPP、DEPA等为代表的区域性协定成为国际经贸高标准规则的重要载体,中国需要以高质量的制度型开放,促进国内规章制度对标国际先进标准,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

二是制度开放论。制度开放论是稳步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措施体现。 “十四五”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全面落实了“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金融领域开放”“出入境、海关、外汇、税收”等对外开放制度和措施。2019年,习近平主席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上关于世界经济形势和贸易问题的讲话,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制度型开放的具体措施,即以新版负面清单和新增自贸区自贸港规则为标准的“进一步开放市场”,以降低关税和消除非关税壁垒为内容的“主动扩大进口”,以新《外商投资法》为标志的“持续改善营商环境”,以消除对外资限制的“全面实施平等待遇”,以中欧、中日韩投资协定为路径的“双多边投融资协定”,等等。制度开放加速了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改革创新和国际化,提升了其国际竞争力。

三是制度包容论。提倡国际经贸规则追求包容性,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全球治理观的集中体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蕴含着“包容互惠”理念,要“坚持包容导向,促进交融互鉴”,求同存异、取长补短,谋求和谐共处。经济全球化应遵循开放、包容、共赢原则,制度型开放要维护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旗帜鲜明抵制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制度包容性建设,指出要做大开放普惠的市场,做强利益共享的链条,把包容共享理念融入发展战略,努力健全讲求效率、注重公平的体制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是制度标准论。中国实施制度型开放,就要致力于推进中国经济制度“走出去”。只有在国际经贸规则和制度体系中,逐步实现我国经贸法律制度的可接受、可借鉴、可引领,才能与我国当下的经济规模和我国对全球经济的贡献相匹配。当前,发达国家总体上仍然主导着全球治理和世界秩序。我们要推进全球治理体制变革,给国际治理格局和国际体系定规则、定方向,争取在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长远制度性安排中体现中国的地位和作用,争取发展的制高点。“制度走出去”实质是“标准走出去”,只有我国提倡的标准走出国门,才能提升我国经济制度的影响力和可接受程度,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发挥我国的主导作用。这要求我们抓住历史机遇,增强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主动参与议题设置、标准提升和规则重构,承担起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义不容辞的责任。

五是制度竞争论。由于国际制度的公共产品特征和国际制度资源的稀缺性,一个国家的制度型开放不能无视制度竞争的风险和挑战。国际制度竞争直接体现为制度权力和制度话语的竞争。中国制度型开放面临着逆全球化、地缘冲突以及意识形态等方面的不利因素,也因此面临着复杂的国际制度竞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基础上,形成了以美西方为核心的全球经贸制度体系。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出现以二十国集团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加入全球治理的新型国际制度平台,形成了不同利益集团下国际制度竞争新态势。这一新态势与美西方推动的“小院高墙式”的区域制度合作之间的博弈,成为当下国际制度竞争的重要焦点。对此,中国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设立“丝路基金”,发起成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与新兴经济体共同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在国际制度竞争中积极倡导国际制度合作与协同发展。

六是制度安全观。制度的安全性是一个国家制度型开放的底线和基本要求,制度开放要以制度安全为前提。我国的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一个统筹共存的安全体系,需要运用大统筹思路进行顶层战略设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以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为目标,以维护公平正义、推动互利共赢为宗旨,以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为基础,倡导并践行多边主义。制度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基石,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过程中,要统筹国内国外两个安全大局,提升国家整体安全。要注重“健全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和政策、强化国家安全能力建设、防控重大风险、加强法治保障、增强国家安全意识等方面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了在维护国家安全中“加强法治保障”的重要性,以法治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是制度型开放的核心要义之一。

以法治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深远影响

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将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作为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依托,对于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的历史进程具有深远影响。我国制度型开放的基本逻辑在于,要促进国内规章制度对标国际先进标准,以制度型开放提升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竞争力,倡导源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法治包容,坚持源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经济法治安全底线,在国际经济治理格局中推动我国的制度标准“走出去”。要建立健全我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需要我们以包容性思维推动国际法治理念进步,以开放性思维引进和实施先进国际经贸规则,以突破性思维落实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改革与开放的深度融合,以创新性思维提升我国制度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

(作者系沈阳师范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张慕琪校对:吴成玲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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