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治渠道更顺畅

让法治渠道更顺畅

摘要:前不久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了推进依法治国等重大问题。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法制化是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行政诉讼之难,最核心的还在于行政审判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依赖关系。行政干预司法现象在行政诉讼中仍不同程度存在,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

前不久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了推进依法治国等重大问题。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法制化是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作出的首次修改。

1989年,《行政诉讼法》制定出台,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曾被认为是行政诉讼领域巨大突破的法律在实施的24年来却并非一帆风顺。“立案难、审理难、胜诉难、执行难”的现状使《行政诉讼法》在有关刑事诉讼的案件受理、审理程序、审判等等方面饱受诟病。

行政诉讼的改革,民告官现状的改善,是实现依法治国的突破口,一方面,它能够规范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另一方面它能够保障老百姓的利益,使百姓不再成为滥用行政权力的受害者。

根据最高法院的数据,近年来全国法院每年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纠纷案件仅有十几万件。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败诉率呈逐年走低态势,近5年平均为9%,伴随着行政机关低败诉率的是老百姓的高上诉率、高申诉率和高上访率。数据显示,全国每年因行政纠纷引发的信访高达600万件。行政诉讼之难可见一斑。

行政诉讼之难,最核心的还在于行政审判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依赖关系。行政干预司法现象在行政诉讼中仍不同程度存在,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

在现行司法体制下,地方法院虽然是国家设立在地方的法院,但由于地方法院的人事任免晋升、经费来源、财物等都受到地方政府的制约,地方法院在实际工作中往往被当作地方的法院,这种强依赖关系使得地方法院很难撇开地方政府公正地行使司法权。

除此之外,行政审判权在机构设置上依附于行政区划,难以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直接影响了行政诉讼目的的实现和功能发挥,影响了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信。

由此可见,要破解行政诉讼的四个难题还是要依法保障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和审判权。

此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明确了很多具体的条款,增强了法律执行的可操作性:

首先增加了可提起诉讼的情形,也就是扩大了案件受理的范围。将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等的行政行为纳入了案件受理的范围。

其次,针对某些行政机关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的现状,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总则部分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从法律上保障了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和审判权。

从目前全国人大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稿)》来看,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以维护行政诉讼制度的权威性,强调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为主线,但也强调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逐步完善。

修正案草案中的很多地方,如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证据制度的完善、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的监督,这些规定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诉讼中的实体和程序权利都具有重大意义,但是,要想使普通公民、企业一方在行政诉讼,包括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中获得公正的审判,不仅依赖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还有赖于其他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更有赖于国家建立合理的司法体制,使地方法院在人财物上摆脱对地方党委、人大及政府的依赖。

在这方面,改革已经开始进行。目前,中央已经开始着手对司法机关的人财物进行省级统管的改革,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决定中提出:“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意味着,导致行政诉讼四大难题的根本症结已经有了解决的方向。

责任编辑:李妮玮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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