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完善立法体制的核心和根本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保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就是要确保党集中了人民意愿的主张通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使之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等重大问题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对国家立法工作的领导主要实行政治即方针政策的领导,立法就是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立法中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决策权在党中央,必须由党中央统筹协调,经党中央讨论决定,以确保重大立法决策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的共同意愿。比如,涉及国家机构和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本人权、国家安全等方面法律的制定或修改,如制定立法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修改选举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就有关重大问题向党中央报告、由党中央讨论决定。有些问题虽不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但社会高度关注、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形成共识,也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由党中央决策。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编制的每届立法规划,涉及一个时期通过立法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战略决策和重大方针政策的安排和部署,也要报党中央批准。此外,在实际工作中,国务院有关方面在起草法律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也是由国务院报告党中央作出决策。
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宪法是党领导人民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是新时期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治上的最高体现,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修改是国家的重大政治活动,必须在党中央领导下、依照法定修宪程序进行。新中国成立以来,修改宪法的建议历来都是由党中央提出的。比如,1982年宪法的4次修改都是由中央政治局提出修改宪法的意见、提请中央全会讨论通过后,以中共中央名义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经法定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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