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国强:依宪治国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首要任务

丁国强:依宪治国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首要任务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提出了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的要求,并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些要求进一步明确和深化了宪法在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中的先导地位,是治国理政思想和实践的重大突破,对于夯实法治中国的宪法基础、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重大意义。

宪法观是依法执政的思想基础

宪法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前提,全面实施宪法是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这是由宪法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我国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回答了政治文明建设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不但解决国家的基本制度、基本价值观念、基本利益关系、基本发展方向等重大问题,也解决了权力如何行使、权利如何保障等具体法治问题。只有坚持依宪治国,才能保证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正当路径和科学方法,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宪法是历史的产物。宪法的生成和发展的过程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的过程。宪法的演进反映着政治文明的进步、法治文化的发展和人民权利的增长。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在历史选择和人民信任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并在宪法序言中表述了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过程中所取得的奋斗成果。执政党通过宪法将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又通过宪法确认、巩固执政党的宪法地位,这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辩证思维和实践智慧。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和国家对宪法的认识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不断深化,党的几代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宪法建设和实施。党的宪法观折射出党的几代领导集体执政为民的政治理想和法治信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理论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精华。

宪法实施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任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是党领导人民对国家事务进行有效治理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这其中,宪法居于最核心地位,是国家治理的最高准则,是制定、调整国家治理政策的基本依据。

一是宪法实施决定国家治理的正当合理性。宪法之道,是治国之道。宪法回答了国家治理的基本问题,决定着国家治理的主体和国家治理的方式,是国家治理的纲领性、根本性和系统性规范。宪法至上不仅体现在立法层面,也体现在国家治理的实践上。国家治理能力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国家和社会各方面事物的能力。这其中,实施宪法的能力和水平是最根本的治理能力。宪法是否能够得到全面有效实施直接决定国家治理的效果,因为宪法实施关系到国家秩序、国家共识、国家价值的构建和执政的正当性、治理的合理性。宪法实施与国家治理是有机融合的,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使国家治理的法律规范体系更加完善;依法追究和纠正违反宪法的行为,可以保证国家治理活动在法治轨道上进行。

二是宪法实施决定国家治理的权威性。宪法是法之统帅、法律之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权威决定着法律权威、法治权威。宪法不仅对国家和社会生活从宏观上、全局上进行系统调整和规范,而且也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进行全面规范,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宪法实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宪法至上并不意味把宪法当作空中楼阁,恰恰相反,国家和社会生活必须接受宪法的调控。

三是宪法实施决定国家治理的有效性。宪法秩序是一种权力秩序,宪法思维是一种限权思维。宪法以最高法律效力确定了国家权力的来源、内容、范围、形式等,是国家权力在法定轨道上运行的保证。推动宪法实施,必须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职权法定,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使权力服从于规则控制,服务于国家治理的目标。要遵循宪法原则制定决策,按照宪法逻辑思考和解决社会问题,依据宪法精神理顺利益关系。

宪法精神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灵魂

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上指出:“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弘扬宪法精神是宪法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在全社会树立宪法信仰和宪法权威,推动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具有积极作用。

首先,宪法精神是人民主体地位的彰显。《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是最基本的宪法关系。宪法是人民意志的反映,同是也是党的意志的体现,凝聚了国家和社会的最高价值。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规定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和途径。宪法精神是国家和人民对国家治理、人民权益、公平正义的看法,包括执政为民的理念、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的意识以及依法规范制约国家权力的价值选择。

其次,宪法精神是国家理性、宪法思维的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法治思维是重要的宪法思维。宪法思维是人们在宪法领域进行的精神活动,是遵循宪法原则、宪法规范、宪法立场认识和解决问题的方式。依宪执政就是运用宪法思维执政,这是治国理政的关键。宪法凝结了国家的最高理性,积淀着治国理政经验和智慧,宣示着党的执政方针和执政理念。责任思维也是宪法思维的一种体现。

第三,宪法精神是政治文明的灵魂。让宪法“活”起来,就是要将宪法精神充溢于日常法治中,增强对宪法的认同,激活宪法权利和义务,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彰显宪法价值,实现宪法价值的社会化和宪法规范的生活化。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提倡一种宪法阅读和追问精神:“每一个公民都能回过头,再读一读宪法的每一个条款,问一问自己,宪法规定的个人权利是不是得到充分保障,也问一问自己是否忠实地履行了宪法规定的义务;国家机关的每一名工作人员,也再读一读宪法的每一个条款,问一问自己,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是不是始终忠诚于宪法。”对宪法的阅读和对是否忠诚宪法的自我追问是十分必要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对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具有深远意义。要让每一位公民无时不刻地提醒自己,守宪是最基本的义务,违宪是最严重的违法,形成尊重宪法、维护宪法的内心自觉。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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