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为何重提宪法内容?
我国对依宪治国越发强调
【原文】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专家解读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甘超英:这个内容基本就是宪法序言第13段的内容,此次全文提出,足以看出我国对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越发强调。
此次《决定》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保证宪法实施的机制,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虽然我国各级国家机关都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责任,但主要还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因为我国还没建立追究和纠正违宪行为的专门机构。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能,现在《决定》明确了要完善这个机制。
国家机关或每个公民,都可以就一切违宪行为行使监督权,将其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交由法律工作委员会审议,必要时会列入立法议程,然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全国人大来负责法律的立改废工作。
监督宪法的实施目前尚没有固定的程序,立法法、监督法也主要针对国务院以下国家机关出台的法规。在法律层面,目前主要是在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大检查中发现问题,这不利于经常性地纠正违宪行为。在西方,违宪行为由法院处理。在我国,我认为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当然,具体名称可能会有不同说法。
监督制度与解释程序有何关系?
宪法监督解释是硬币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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