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加强社会建设领域法律制度建设(4)

李强:加强社会建设领域法律制度建设(4)

三、制定社区矫正法

社区矫正是一项重要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是将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制度集惩罚、矫正、教育、帮扶于一体,是我国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的发展,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方面的重要制度安排,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是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完善人权司法保障法律制度的内在要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迫切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制定社区矫正法。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要加快推进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我国社区矫正从2003年开始在北京、上海、浙江、江苏等6省(市)试点,2005年进一步扩大试点省份,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10多年来,社区矫正工作有序推进,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近185万人,累计解除社区矫正人员113万多人;社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各省(区、市)普遍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工作队伍,全国共招聘社区矫正工作者7万多人,招募社会志愿者63万多人;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初步建立。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这表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制定社区矫正法,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是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要坚持把正确有效执行刑罚、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制定社区矫正法的立法目的,把惩罚犯罪与教育矫正相统一、专门机关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作为制定社区矫正法的立法原则,把社区服刑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作为制定社区矫正法的立法任务,把构建和完善社区矫正体制、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监督等有关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作为制定社区矫正法的立法内容,实现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加快建立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相协调的刑罚执行体制,促进司法文明进步。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制度,针对有钱人、有权人犯罪后以金钱或权力赎身比较突出等问题,严格实体条件、程序规定,强化责任,杜绝司法腐败,充分发挥好这一制度的积极作用。

四、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维护国家安全大局的高度,创造性地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总体国家安全观既以历史眼光深刻总结了我国维护国家安全的经验,又以全球视野、战略思维对我国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进行了科学分析,是一项重大的理论创新,标志着我们党对国家安全的探索认知达到了新的历史高度,是我们在新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的科学指南。

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必须深刻理解和把握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发展的首要前提,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当前,全球范围内不同文明、不同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竞争与较量十分激烈,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势力有所抬头,世界经济增长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各种威胁和挑战联动效应明显,这些都对我国国家安全构成了严重挑战。可以说,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必须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对内要求发展、求变革、求稳定,建设平安中国;对外要求和平、求合作、求共赢,建设和谐世界。必须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坚定不移地维护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真正夯实国家安全的群众基础。必须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必须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发展才能富国强兵,富国强兵才有安全。必须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打造命运共同体,推动各方朝着互利互惠、共同安全的目标相向而行。

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必须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要抓紧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健全反恐工作格局、完善反恐工作体系、加强反恐力量建设,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依法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进行分裂渗透破坏活动。要围绕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加快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防治、网络安全、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公共安全领域的立法,加强源头性、基础性工作,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要围绕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加强相关领域的立法,形成完备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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