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该怎样理解“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2)

究竟该怎样理解“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2)

——兼析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几种不同见解

回归十八届三中全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精神实质,理解其新意

股份制作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形式,早在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就提了出来,以后的中央文件中不断提出发展股份制这种混合所有制经济。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经过多年来的改革,在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中,引入非公资本形成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企业约占总户数的50%。在地方国有企业中,所占比重更高。这种混合所有制的存在和发展表明,公资私资相互参股的股份制的存在,既不是什么伪命题,也不是什么公资侵吞私资或私资侵吞公资的过渡形式。

要看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具有新意的。既是继续用以深化国企改革,搞活和发展国有经济,又是向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倾斜,使混合所有制经济成为促使其更好发展的“重要实现形式”。不要忽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法的改变:它没有重复以前讲的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而是另提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而且还提出“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要“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

不要把《决定》中的“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混同于“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如果单讲公有制与股份制或混合所有制的关系,那就讲: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现在是讲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混合所有制的关系,那么它既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又是非公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之所以讲“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而不提主要实现形式,是因为私营企业2013年底已达1253万多户,多数为小型企业,不可能大都实行混合所有制,因而不能要求公私资本相互参股的混合所有制成为广大私营企业的主要实现形式。

控股权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关键问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非公资本可在哪些领域控股呢?某些私营企业在扩大发展中如果吸收国资参股,自然由私资控股,可扩大私企的支配力与影响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本应就是双向混合,即私资参股国企,国资参股私企。

多年前,笔者在南方参观一家制药的私营企业,由一位博士主管,搞得很好。充分尊重职工权益,效率和利润率及工资都高。但其资本构成是国资占大头,私资占小头。由于国资分散在多家单位,由私资控股,所以是私营企业。一般认为私营企业就是私有私营,其实也可以私资国资混合由私资控股经营。另外,国家新建企业,可吸收私资参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一些行业,可由私资控股。私资参股现有国企,不是减少国企存量资本,代之以私人资本,而是在增量资本中,吸收私资,以“保值增值”。在国企中,根据国企类型和作用的不同,一般由国有资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如果某些国企经营不下去,愿并入私企,通过程序,由私资经营,当然要由私资控股。

需要明确: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搞好搞活国有经济,也是为了更好发展非公经济,以更快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其战略总目标是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此,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首先是“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同时也“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脱离开这一规定的理论和实践,都是不对的。非公企业家被赋予“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崇高称号,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问题上,也应认识和服从于这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大局。最后说明一点: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能刮风,不要搞一刀切。要有顶层设计,要有程序和细则,要按程序和细则办事。

(作者分别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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