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该怎样理解“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究竟该怎样理解“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兼析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几种不同见解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这个提法与以往中央文件中的有关提法是有所区别的。

过去是把作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股份制作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或“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现在超越了单提公有制,是讲“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基本经济制度是指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就是说,混合所有制经济既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也是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实现形式。

然而,社会各界对中央提出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理解与反应是不同的,有多种不同的声音。有非公企业家的多种声音,有地方主管和国企主管的不同回应,也有理论工作者的多种声音。那么,究竟该怎样理解“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里谈谈我们的体会。

对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不同见解

在理论界,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的见解大相径庭。

有学者批评两个“毫不动摇”(即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认为这是一种模糊体制。这种体制“如果导致国企长期做大做强,对中国全体民企造成的福利损失是巨大的”。主张“国有资本至少退出国有控股状态”。另有学者提出:“混合所有制本来是让民营资本来改造国有企业,慢慢稀释国有股。如果搞反了,国企改革就又走回去了”。呼吁将13万多中小国企彻底“民营化”。

最近,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了《国企热点面对面》一书,汇集了有关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诸多学者的论著,转载了多位学者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不同看法。多数的主张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必须有利于壮大国有经济。应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国有经济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以扩大国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的学者提出:资本的实力不在资本存量的多少,而在资本控制力的大小,减持国有股不是国有资产的流失,而是国有资本重新配置的一种方式。有的学者提出:决不能将混合所有制当成国企改革与发展的万能药方和唯一手段。不能陷入“一混就灵”的误区,不能为混合而混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坚持在增量上混合。要有利于增强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绝不能搞国有经济大规模撤退,要防止抛售优质国有资产。还有学者提醒:“去国有化”、“去公有制”违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不能将目前提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与三大改造时期的“公私合营”相提并论

三大改造时的“公私合营”是作为改造私营企业、消灭私有制,使其转变为国有经济的过渡形式。现在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作为既发展公有制经济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公私两利的实现形式。只要规范施行,取长补短,不存在谁吃掉谁的问题。

现在,从大趋势看,用公资销蚀私资是不可能的。从政治趋向看,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不存在对私资国有化的问题;从经济趋向看,私升公降的比例了然在目。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国有工业经济在总产值中的比重占80%以上,现在大约不到20%了,低于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的25.5%。非公经济已成为不可动摇的市场主体。

当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也不能理解为私有化,私有化会损害我国的改革开放与发展事业。如果将我国仅存的十多万国企“民营化”,公有制转为私有制,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就不存在了。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今年8月18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上的讲话中也指出: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管理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我们党执政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也是起支柱作用的,必须搞好。这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应有之义,必须明确认识。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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