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费之争”带来的思考和启示

“独生子女费之争”带来的思考和启示

【事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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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卫计委:生二胎家庭需退还独生子女费

“我们符合条件生育二胎,之前领取的独生子女费,该怎么办呢?”11月21日,郑州市民陈女士致电当地媒体称,她向社区申请二胎指标时被告知,夫妻俩享受的独生子女费,应当如数退还。

“独生子女费,是政府给予的奖励。现在要生二胎了,咋又能要回呢?”家住西郊的天下路社区的陈女士说。面对她的不解,二七区淮河路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解释称,他们是按照上级部门要求,进行执行的。

陈女士随后上网查询获知,在今年年初,国家卫计委曾出台通知提到,此前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费,不再退还。

陈女士提及的国家卫计委通知,全称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载明,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鼓励按政策生育,对自愿放弃再生育的,依申请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奖励优惠待遇。

针对这份通知,11月21日下午省卫计委新闻办的王先生受访时称,国家卫计委的通知,是面向全国、全局的指导性意见,而每个省份情况不同。今年5月份,经过省人大修订的我省计划生育条例提到,如果符合条件的夫妇,申请生育二胎的,他们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费用,要予以退还。

事件进展:

河南回应二胎收回独生子女费:退费不作发准生证前提

按政策申请生二孩,被告知必须退还此前享受的独生子女费——近日郑州陈女士的遭遇引发广泛关注。河南省计生部门有关负责人25日表示,计生部门已要求执行中不将退费作为发放准生证的前提条件,且正积极向省人大常委会联系,明确细化相关规定的执行。

25年前设定条例一直未更改

给陈女士带来障碍的,是《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一条规定,获得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

河南计生部门政法处处长王立英说,这一条款并非针对“单独两孩”家庭,而是早在1990年条例首次出台时就已设定,当时设计的目的是奖励独生子女家庭,限制一些投机取巧骗取奖励费的人。此后河南省多次修改条例,但一直没动这一条。

正常生二孩无需退独生子女费

国家卫生计生委27日在回应生育二孩后独生子女费是否应退回问题时称,国家卫生计生委已经要求有关地方做好协调工作,及时妥善处理,维护群众权益,把好事办好。

国家卫计委回应说,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策部署,国家卫计委今年年初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对调整完善生育政策配套政策措施及相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提出“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国家卫计委表示,全国绝大多数省(市、区)按照《通知》要求,通过修订有关规定或政策性文件,规定对符合政策申请再生育的夫妇不再要求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个别省份由于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款尚未修改,仅在工作层面从宽把握,致使极少数地方出现要求再生育退还独生子女奖励费的事件。“对此,国家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要求有关地方做好协调工作,及时妥善处理,维护群众权益,把好事办好”。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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