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费之争”带来的思考和启示(3)

“独生子女费之争”带来的思考和启示(3)

河南省卫计委有关人士以“每个省份情况不同”来解释收回独生子女费的做法,是站不住脚的。且不说国家卫生计生委的通知精神,即使从依法行政的角度讲,公民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生二胎,也不应影响因为同样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而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奖励费。这是基于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得出的基本结论。这个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指,国家和公民之间应该存在信赖关系,公民必须信任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以此安排自己的生活。当公民信赖行政行为时,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该行政行为受到存续保护而不得任意撤废。

这就是说,民众因为信赖政府信赖政策而响应独生子女政策,因而享受按政策给予的奖励费,这是他们应获得的信赖利益。没有相反的违法行为发生,政府部门无权追回奖励费用,剥夺这些信赖利益。与此同时,民众依据政府新政策生二胎,也是一个积极守法的行为,一不存在违法性,二不影响原政策实施时期的“独生子女状态”,政府没有任何理由收回独生子女费,否则必然严重损害政策的权威和政府的公信力。从某种意义上讲,追缴已经得到的合法收入,意味着对公民行为的处罚。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公民是不应该受到如此不公平待遇的,何况公民在两个时期都是积极守法者。

最让人不解的是,河南省卫计委不仅无视卫计委的通知精神,实际上也在歪曲地方法规。根据河南计生委新闻办官员所说的河南新计生条例,根本就没有“按规定生二胎需退回独生子女费”的条款。该条例第46条是这样规定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外,终止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计划生育奖励。”显而易见,收回独生子女费的前提条件是“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申请二胎并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何谈收回独生子女费呢?不知道河南省卫计委的相关人员没看懂这条规定,还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借机获取利益?

独生子女费应是国家立法命题

当地计生办工作人员的说法并非没有法律依据。今年5月,河南人大常委会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了修改,符合条件的夫妇,申请生育二胎的,须“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该条例为河南省地方性法规,在整个河南省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该条例却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并不一致,该通知第四条载明,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此前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再退还。两份规定产生了冲突,我们该听谁的呢?

从合理性的角度,国家卫计委的规定显然要比河南省规定更为正义,也更加符合群众的利益。在特殊历史背景下,夫妻响应政策、遵守法律,放弃了部分生育权,这是对整个国家乃至全世界作出了牺牲,虽然独生子女费并不多,但这也是对整个家庭的肯定与补偿。而如今,时过境迁,“单独二孩”正式放开。一些符合条件的家庭再次响应国家政策号召,依据法律作出“二孩申请”,这些人虽然并未最终坚持“独生”,但也为国家延缓、牺牲了宝贵的生育期,本不宜将已兑现的奖励收回。

可是,在法律形式上,虽然国家卫计委看似代表着中央,但其制定文件的效力并不一定一律高于地方法规。国家卫计委有权制定部门规章,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如果国家卫计委《通知》为部门规章,则有可能在经过一定程序后,否定地方性法规与之不一致的条款,而遗憾的是,这份《通知》仅是针对各地卫计委的指导性文件,并非部门规章。这也意味着,目前而言,河南省相关立法并不和上位法相违背。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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