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对于“合法生二胎是否需退独生子女费”问题,各省份相关立法确实并不一致,这在于并没有国家层面的法律将该命题统一起来。其实,这个命题本和各省省情特殊性关系不大,更没有必要将相关立法权限下放给地方。既然计划生育仍然是长期国策,就应该在全国范围内,对相关命题给出统一答案。
须指出,国家层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国策发生调整后,并没有做出相应修改,这也许在于立法推动者还处于观望状态,希望在各地立法实践中吸取经验、总结教训。但是,我们必须意识到,我们应逐渐走出“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模式,而应走向“立法先行”、“精确制导”的改革模式。
在法治国家中,所有改革都需要上升到立法的高度,尤其是通过国家立法制定法律赋予改革成果权威性、确定性。另一方面,更须通过民主、科学的立法过程,权衡各方利益冲突,扩大改革受益群体,将改革所带来的阵痛降到最低,让政策真正落地、合乎人民利益。警惕一些地方在改革中通过地方立法权侵害到民众权益。
“生二胎退还独生子女费”的恶例不可开
“获准可以生二胎独生子女费要退”,如果不是经由河南省卫计委相关官员的确认,相信很多人初看到这一新闻时,都以为是误读。且不说《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中就已明确规定,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但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此条例虽是“指导性”意见,但河南显然不应该自外于这种统一性的政策善意之外。
仅从常识来看,在生育二孩之前,独生子女家庭所享受到的独生子女费的补偿已成事实,那么,在无违反规定的情况下,这一补偿当是永久有效的。而现今的“单独二孩”并非独生子女家庭的违规,而是政策调整所致。在这种背景下,要求单独二孩家庭退回独生子女费用,则无疑使政策调整的成本完全抛给了独生子女家庭,不仅不合理,也有失公共部门应有的担当。
较之于明确规定“获准可以生二胎独生子女费要退”,此前多个省份为防止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争议,都明确发文要求,只要符合单独二孩政策规定,此前的奖励与补偿都无需退回。同样是针对单独二孩政策的落实规定,两者高下立判。
“单独二孩”作为一项新的公共政策,其有效运行已然离不开配套的制度设计与公共服务的重构。各地在落实的过程中,根据各自的情况采取因地制宜的办法,无可厚非。但宗旨不应该有异,即确保让符合规定的家庭最便利的享受到单独二孩政策的红利。换言之,在执行规定时,应当将单独家庭的权益维护放在首位,而非其它利益考量。对照此标准,要求单独二孩家庭必须退换独生子女费,就显然与此相违背,纯属给符合规定的家庭“添麻烦”。
早在今年8月,河南省卫计委政策法规处的相关人士在回应“获准可以生二胎独生子女费要退”这一规定时,曾称此举主要是为了防止有人“投机取巧”。言下之意,不难理解,即防止有“一孩家庭”在领取独生子女费后又生育二孩。此一立法考量,看似具有现实针对性,实质上却难经一辩。
一来,现阶段绝大多数地方的独生子女费用补偿标准之低,早已被诟病已久,到底有多少家庭会刻意利用政策空隙套取独生子女费,本就存疑;二来,即便难以完全杜绝这种现象,那么,仅凭理论上的可能,就让所有的家庭都为此承担“退还”的代价,公平性存疑;再者,如“退还”的逻辑成立,那么正如网友所言,那此前一些单独二孩家庭所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是否同样应该退还呢?
“生二胎退还独生子女费”的恶例不可开。须知“单独二孩”是一项公民权利的赋予,而非某种 “特权”的赎买。这一发生在单独二孩政策落地过程中的“小插曲”,或许象征了该政策在执行环节所可能面临的种种“偏差”。以此也警示相关部委,对于政策的落实多作一些更为明确性的规定,以防止地方的跑偏与扭曲政策调整的初衷;同时,各地在制定执行细节时,也还请真正将考量的标尺,多放在民生与民众权利的一端,让民众权利的赋予过程,少一点“麻烦”与“波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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