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官巨贪”的隐蔽方式及发生机制(3)

“小官巨贪”的隐蔽方式及发生机制(3)

从源头上治理“小官贪腐”

治理“小官贪腐”,必须进一步打破基层利益共同体的格局,缩小乡村两级之间的利益交换空间,其关键是重新定位社区、村干部的职能。应将村务和政务明确划分,减少村干部的政务工作,切断乡村干部的合谋空间。需要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斩断基层灰色利益链,核心是发挥群众自治组织在公共服务上的积极性。

要整合既有的“小官贪腐”治理机制。组织、纪检、民政部门应在两委换届中密切配合,保障村民选举依法依规进行,实现村干部贪腐的源头治理。要建立村干部的常规监察制度,对其经济问题、职务行为进行审查,实行过程治理。

(作者为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副教授)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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