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官巨贪”的隐蔽方式及发生机制(2)

“小官巨贪”的隐蔽方式及发生机制(2)

“小官贪腐”的发生机制

当前的小官贪腐已经不再局限于蝇头小利,也不再明目张胆,而是充分利用了基层行政的复杂性、制度监管的漏洞、政策实施的固有缺陷来谋取巨额利益。应该说,小官贪腐有其内在的发生机制。

首先,利用其在国家与农民关系中的桥梁作用,从国家和农民身上谋取利益。

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我国各级政府需要从农村、农民身上收取税费,因此,乡村干部既是基层公共事务的服务者,也是基层政权的“代理人”。农民希望乡村干部提供公共服务,也寄希望于通过乡村干部的渠道向国家表达诉求,而乡村干部则合法地从农民身上获取好处。当前,虽然国家不再寄希望于通过乡村干部从农村汲取资源,但向农村输入资源同样需要乡村干部的配合,因此,乡村利益共同体并没有随着农业税的取消而消失,而是以另一种形态存在:“小官”不再从农民身上汲取资源,却从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中谋取利益,这主要表现为通过发补助、奖金的名义将公款私分,或借待客、跑项目、购物资等事项,虚列开支、虚报冒领。

其次,“小官”依靠市场化机制,从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中获取利益。

当前,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普惠性的财政转移支付,如种粮补贴、合作医疗、养老保险等等,二是专项转移支付,如新农村建设、水利工程、道路村村通、现代农业示范园、专业合作社补助等等。一般情况下,随着政策制度的不断完善,群众认知水平的不断提高,再加上涉及面较广,普惠性的财政转移支付很难为“小官” 贪腐。但是,专项转移支付却很容易为“小官” 贪占、截留、私分、挪用,乡村干部、不法商人之间甚至形成了灰色利益链条。为了有效规避风险,不法商人也乐于与乡村干部合作,共同从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中获取利益。

再次,监管制度不健全,导致这些“小官”成为“三不管”干部。

农村资源密集度的提高,调动了群众参与自治的积极性,但是,也造成了部分地区村民自治的变异,群众难以对村干部进行监督。与此同时,既有的党纪、政纪、法律存在监管漏洞,“小官贪腐”处于失控状态。这表现在:一、“小官贪腐”具有相当大的隐蔽性、灰色性,游离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监管难度较大。二、多头监管体系造成对小官贪腐的监察力量薄弱。三、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支撑。村干部并不是公务员,他们不受行政法规的约束,而村民自治组织法又难以保障实施,导致村干部成为“三不管”干部。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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