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改革应“入法”

陕西:改革应“入法”

摘要:推出重大改革举措时,必须于法有据,或者选择适用法律,或者寻求法律解释,或者提出立法建议,或者请求改革授权,使改革成为遵循客观规律、践行法治原则和树立法律权威的过程,而不是违背规律、践踏法治的过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总书记的这一论断,是我们党由传统的革命党向现代执政党转变的重要标志,也是全面深化改革必须遵循的重要指导思想。

一、法治的实质就是把客观规律变成行为规则。什么是法治?简单地说就是“法律的统治”。与传统的“法制”相比,现代法治有两个最基本的特点。其一,要有良法。就是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体现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法律结构科学合理,能够落到实处。其二,要有善治,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之上无个人,法律之外无组织。我们过去把法律仅仅理解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片面的。实际上,现代社会的法律主要是“公众合意”,也就是众人意志的体现和民主的需求。说到底,它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演变的客观规律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或者说,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发现客观规律,逐渐形成共识,通过大家“同意”的方式,作为人人都要遵守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评判标准,以此形成合乎人类理性的社会秩序和生活方式。

二、改革的实质就是“变法”。不少人认为,改革是打破现状和常规,是要“破”;法治要维护社会既有秩序,是要“立”,二者在本质上是对立的。要改革就难免破法,要“入法”还改革什么?其实不然。从理论层面讲,破与立是相对的,或者说相反相成的。毛泽东同志当年说过,“破字当头,立也就在其中了”;反过来也可以说,“立字当头,破也就在其中了”。因为不管破也罢,立也罢,都要有个东西去破去立才行。这个东西,就是理,或者法。简单说,改革是发现和运用客观规律,法治是把客观规律变成行为规则,二者在本质上是相通的。而且广义的立法,包括立、改、废三个方面。立,是创新规则;改,是修正规则;废,是废除规则,这与改革在本质上也是一致的。或者说,改革的实质就是“变法”。过去我们常讲,改革是一场革命。这是比喻,切不可等同视之。因为革命是摧毁现存制度,可以先破后立,甚至只破不立;改革是修正现行制度,应该先立后破,或者边立边破。从实践层面看,古今中外的大多数改革,走的都是变法的路子。世界历史上英国的“光荣革命”,日本的“明治维新”,美国的联邦建国,都是成功“变法”的范例。我国历史上一些著名的改革家,也非常重视改革的合法性,重大改革举措,都通过立法方式颁行天下,取信于民,便于推行。从商鞅变法、王安石变法,到张居正变法、戊戌变法,大都如此。

三、改革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所谓改革入法,就是改革必须遵循现行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改革的立项,要纳入法律“立、改、废”的总体规划;改革的具体内容,要通过公众广泛参与的立法程序来确定;改革方案的实施,要由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必须认识到,在法律不健全的改革开放初期,许多改革实际上是“白纸涂鸦”,可以“先变革、后变法”;在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今天,改革实际上是要“推陈出新”,应当“先变法,后变革”。推出重大改革举措时,必须于法有据,或者选择适用法律,或者寻求法律解释,或者提出立法建议,或者请求改革授权,使改革成为遵循客观规律、践行法治原则和树立法律权威的过程,而不是违背规律、践踏法治的过程。可以断言,违背客观规律和基本制度的改革,终究是行不通的;没有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改革举措,在既得利益集团的左右下也很难落到实处。只有把改革与变法合二为一,成为一股道上跑的车,让法治引领、规范、推动改革,才能使改革有序,法律有威,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

(作者是陕西省政府法制办主任)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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