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基本特征及构建路径

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基本特征及构建路径

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关系密切。一方面,法治中国的建设需要以与之相适应的法治文化为基石;另一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法治中国的顶层设计为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构建提供了全新的视域和特定的语境,极大丰富了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内涵。因此,明确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内涵与特征,探寻构建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基本特征

具有社会主义特性。社会主义是我国一切制度和文化形态的内在规定,是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首要特征。这一特征决定了中国特色法治文化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为其根本前提,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应当在总体要求上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因此,把握社会主义特性时最重要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一致性,即中国特色法治文化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获得方向保证和组织保证,而党在领导法治中国建设时也必须依靠中国特色法治文化作支撑。

具有历史传承性。法治文化都具有强烈的历史性和民族性。中国特色法治文化只有根植于中国优秀文化土壤中,才能使人们比较容易接受和内化为自己的精神追求,并且融入自己的生活方式中。和谐是一个凝结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的概念,也是一个充满着开放包容性的概念。如果把作为中华文化基因的和谐导入法治精神中,使其成为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精神内核,成为主导法治精神的中国元素,那必将是中国对世界法治文化作出的重大贡献,也是现代法治文化在中国生根发芽,形成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关键。除此之外,中华民族还有许多民族性法治文化资源有待深入挖掘和利用,例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就是对“礼法合治”思想的传承。

具有全面开放性。中国特色法治文化是人类法治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本身是一个开放的体系。经济全球化时代,不同法治文化间的交流日益增多,冲突也日益增多,这种交流和冲突促进了法治文化的融合、丰富和发展。尽管各个国家、民族的法治模式可能千差万别,但总有符合法治共同规律的人类法治文化成果凝结于其中,这些不断积累起来的人类法治文化的优秀成果是人类社会共同发展的基础。因此,中国特色法治文化不能照搬别国法治理念,应当充分吸收人类一切优秀法治文明成果。例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倡导的“民主、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不仅是人类共同法治文化之精华,也是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重要价值取向,是判断法治中国是否为良法善治的重要标准。

具有渐进性和长期性。西方法治文化的形成经历了千年以上的历史,中国特色法治文化当然不可能一蹴而就。基于中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基于广大人民信仰法治、养成良好法治行为习惯的过程性,也基于邓小平所说的“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的历史特征,建设中国特色法治文化,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历史任务。同时,中国特色法治文化应当走渐进式发展道路,决不能搞法治与法治文化的“大跃进”。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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