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司法公正与提高司法权威(2)

维护司法公正与提高司法权威(2)

我国司法体制不断完善,但导致司法不公、有损司法权威的现象仍然存在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这是《决定》对我国法治建设成就的客观和科学总结。这说明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司法体制也不断地成熟。“不断完善”是一个趋向性的词汇,说明事物在不断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但这个词汇也表明我国司法体制还不健全,还处在深化改革变动之中。《决定》也实事求是地指出我国法治建设中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例如,“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等等。习近平同志在作关于《决定》的说明时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

为什么会出现“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为什么某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观念不强”?为什么一些人敢“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为什么“司法公信力不高”?虽然这些问题的出现有人的因素,但归根结底还是体制的问题。邓小平同志曾经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司法领域里出现的这些问题与我们司法体制还不完善有很大的关系。

那么,我国司法体制中还存在哪些突出的问题呢?从《决定》的内容看,这些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司法权的行使中存在外部干扰,一些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导致错案而得不到追究,司法中独立裁判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法院体制与管理制度还不适应法律纠纷的切实解决;三是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和错案责任追究机制还不健全,与追求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不完全相符;四是司法权的运行中人民群众的参与度不高,司法机制还欠开放、透明和便民,无法杜绝暗箱操作;五是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制度还不健全;六是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职业监督还没有完全落到实处。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司法权的公正行使,也妨碍了司法权威的树立。社会上出现了“信访不信法”、“信人不信法”“信钱不信法”的不正常现象。一些法律纠纷走完所有的诉讼程序后,当事人仍然不服判决,当事人或其家属长年上访,寄希望于通过司法权以外的途径使纠纷得到满意解决。一些当事人、律师、法律工作者不是从法律上找依据,而是找领导干预,使案件得到不公正的处理。这些不正常的社会现象就是司法没有权威的生动体现,这也严重阻碍了法治构想的实现。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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