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巨新:畅通律师流向法官的渠道

王巨新:畅通律师流向法官的渠道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从优秀律师中招录法官,是一项拓宽法官选任渠道、优化法院队伍结构的有益举措。

实践探索

美英法系国家普遍要求法官必须从具有长期律师经验的人中选任。在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法官从律师中选拔的方式。199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地区公开招考高级律师进入法院,开启了从律师中招录法官之先河。当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改革法官来源渠道,逐步建立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从下级人民法院优秀法官中选任以及从律师和高层次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的制度。之后,在人民法院第二、第三、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中,都延续了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主要从下级人民法院优秀法官中选任以及从其他优秀法律人才中选任的原则。而四中全会《决定》中,再次明确可以从符合条件的律师和法学专家中招录法官。

从律师中招录法官的可行性在于两种职业有许多相通之处。律师和法官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都需经过一定程度的法学教育,并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有着相同的法律教育背景和基础;都以法律工作为职业,职业价值目标都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都是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来分析、解决现实问题,有着相近的法律认知、思维方式和习惯。这些是律师能够胜任法官的基础条件。

从律师中招录法官可以把优秀的法律人才吸引进法官队伍。我国对律师执业资格有严格规定,必须受过法学教育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还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经考核合格者才能获准执业。因此,现实中部分执业律师的综合素质要优于法官。特别是在基层,很多法官的办案能力和社会阅历都尚浅,而从具有丰富社会阅历和办案经验的律师中招录法官,不仅可以把优秀的法律人才充实进法官队伍,而且有利于法官与律师职业间的沟通和交流。

现实困境

从律师中招录法官的困境之一在于相关法律依据的缺位。律师向法官职业的流动,是涉及法官遴选制度的重要问题。我国目前虽已有从律师中选拔法官的个别实践,但尚缺乏“从律师到法官”的立法规制。对于从优秀律师中招录法官的标准、条件、程序及进入、退出机制等,亟待相关立法予以规定和完善。

从律师中招录法官的困境之二在于现行人事制度的制约。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官沿用普通公务员管理模式,法院属于党政机关范畴,法官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都定有相应的行政级别。在这种模式下,律师要成为法官,一般还须通过公务员考试。而现实是,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或国家司法考试的律师,不一定能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由此造成的后果是,律师与法官之间在身份上有着难以逾越的鸿沟,律师难以成为法官,而法官通常从法院内部产生,即从书记员中提拔助理审判员,从助理审判员中提拔审判员。

从律师中招录法官的困境之三在于优秀资深律师的反应。总体上讲,律师群体特别是其中的优秀资深律师对于转行做法官并不热衷。相反,部分法官对于律师职业却更感兴趣。我国法官待遇不高,审判自主性差,还要面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的压力,这些是当前基层法官流失加剧的重要原因。尽管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一直呼吁提高法官待遇,但法官高薪制在我国一直没有被采用,以至于我国出现了与英美法系国家律师向法官职业流动的逆向流动——法官流向律师。

制度建设

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为从律师中招录法官提供法律依据。应适时修改、完善我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官任职条件的法律法规,明确从优秀律师中招录法官的标准和条件。并制定专门的《法官遴选办法》及配套制度,规定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法官的细则和程序,以及相应的考核、晋升、退出等机制。有关立法、行政部门应明确国家司法考试与公务员考试的关系,律师资格考试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关系。建立法官逐级遴选制度,将公开招录与内部选任、逐级遴选等方式结合起来。

完善法官管理制度,为从律师中招录法官提供职业吸引。以法官为中心、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建立分类科学、结构合理、分工明确、保障有力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完善法官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健全法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提高法官社会地位,维护司法尊严与权威。

提高律师综合素质,为从律师中招录法官提供后备人才。把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全面提升律师的综合素质,为充实法官队伍和提升法官整体素质提供符合条件的后备人才。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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