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2)

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2)

创新招录、交流、协同机制

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须对人才的招录、交流和协同等机制进行全过程、多方位的开发和利用。

创新招录机制。落实“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提高应用型、复合型法治人才培养质量。同时,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实现联合培养法治人才的常态化和规范化。例如,在高校和科研机构招生计划中,可以试行双导师制,推动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有机衔接。此外,法治专门队伍的招录方面,《决定》强调“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将从学与就业无缝隙对接,从而激励政法专业学生学知识和长本领。

创新交流机制。一方面是创新法治工作队伍内部的交流机制。《决定》指出“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举例来看,教育部会同中央政法委等六部门联合启动的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即选聘1000名左右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实务部门专家到高校法学院系兼职或挂职任教,承担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任务,选聘1000名左右高校法学专业骨干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兼职或挂职,参与法律实务工作。相似的举措是政法部门将在职攻读法律硕士项目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全国共有两万多名在职人员获得专业研究生学位。另一方面是创新法治人才内外交流机制。《决定》论述要“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涉外法治人才队伍的培养可以采取国外院校交流、双学位联合培养、国际组织实习、出国考察等人才交流机制,从而达到开拓国际视野,提升涉外法治能力的效果。

创新协同机制。法治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多主体的通力合作。在实际中已经有一些好的举措,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成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负责同志参加,有利于发挥各个部门的优势,集思广益,形成合力。进一步而言,仍然需要健全协同育人的长效机制,打破学校与社会、企业、政府部门的体制壁垒,加强“校企、校府、校地、校所”合作,引入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等实务部门力量参与法治人才培养,打造知行合一的优秀法治人才。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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