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查”与“倒查”,一个都不能少(2)

“追查”与“倒查”,一个都不能少(2)

——对当前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一案双查”工作的思考与探讨

开展“一案双查”需要重点把握的几个方面

“一案双查”的案件一般呈现出涉案金额大、外界关注度高的特点,纪检监察机关既要严格履职,及时启动“一案双查”,又要严格标准和程序,确保依法依规办案。

明确责任追究主体。按照“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的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同一个案件时,既要查处直接责任人,又要根据案件的情节、性质和影响,依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强调指出的是,开展“一案双查”,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牵头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下管一级实施追究,对影响重大或恶劣者,责任可一追到底。

细化适用的“几类情形”。应当为案件查办过程中经常出现的以下几类情形进行总结归纳,尽可能制定细化的适用范围,增强“一案双查”适用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比如:对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导致违纪违法行为滋生蔓延的情形;民主集中制不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不落实,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不规范,直接导致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情形;本单位发生及连续发生重大事故、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情形;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在一届任期内,领导班子成员连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情形;对上级批件或受理的信访举报问题不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导致违纪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得到遏制,或导致危害扩大化的情形;对本单位发现的案件线索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不管、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情形;用人失察、失误,或者明知存在违纪违法问题仍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形;对案件调查工作不支持、不配合,隐瞒事实真相、销毁证据、妨碍调查、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情形,等等。

规范责任追究提出。启动“一案双查”,倒查追究责任,应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的程序规范,为单独和协作调查办案减小制度和操作层面的阻力。应继续推动当前主要五种调查提出方式的规范化: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一案双查”原则追究领导干部应负的主体责任;在干部检查或考核中发现应实施责任追究的,应按规范由组织人事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专项工作部门牵头负责,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纪检监察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在重大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调查中要查清领导干部应负的责任,提出责任追究意见;通过调查群众举报,确需实施责任追究的,要由纪检监察机关确认并提出意见;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发现需实施责任追究的问题,要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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